如果北京不给教会宗教自由,外交关系是没有用的
作者 Peace*
一位非官方教会司铎给亚洲新闻通讯社发来其对中梵关系问题现状的反思。如果北京不给人民人权,对话以及谈判是没有用的。"天主教"的问题不能与对其它宗教和种族的迫害分离开来。忠实于政府的非法主教年轻、很多:"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未来二十年他们将造成巨大危害"。地方团体需要与教宗共融的主教,不在乎政府生气与否

北京(亚洲新闻)-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梵关系一直是世界媒体聚焦的话题,双方任何一点的动作都会引起媒体的诸多关注和分析。从最近几年的情形来看,2008年之后,中国出现了自千禧年之后最大规模的自选自圣主教,以及期间所召开的中国天主教第八次代表大会,使得中国和梵蒂冈的关系降到了近十多年当中的冰点。根据媒体的报道以及多方面情形分析,从去年年中开始,双方的紧张关系似乎又出现了回暖的现象。当下中梵双方接触相当频繁,甚至传出双方建立外交关系的可能性。需要肯定的是,无论前景如何,无论最后的结局如何,对话常常是值得肯定的,事实上,也只有透过真诚而富建树性的对话,方能真正获得双赢。而就当下双方关系的症结及其在短期内的走向,笔者愿意做出简单的反思。

首先需要看到的是,双方进行对话和交谈,甚至为建立外交关系所做的种种努力,其中的诉求各有不同:为中国政府来说,一直在权衡的是,宗教对意识形态领域所能够产生的影响,以及与梵蒂冈建立外交关系所带来的国际政治利益,这二者孰轻孰重。而为梵蒂冈方面来讲,其所冀望的是在中国的天主教会能够在这片土地上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迄今为止的三位教宗面对中国问题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清晰而明朗的:在中国的天主教会应该能够如同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教会团体一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真正而切实的宗教自由。为使在中国的每一位天主教徒都能够享有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所确定的每一位具有人性尊严和位格的人都应享有的宗教自由的权利,宗座多次呼吁中国政府拿出具体而切实的行动来落实并保障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这项权利。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看不到这种具体的行动,也没有办法从中国现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文献当中得到这样的法律保障。所以,我们以为,宗教自由应该成为宗座与中国政府对话和交谈的主要诉求。而就目前中国的社会和政治情形来看,让中国政府作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宗教自由之权利似乎并不容易,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气候似乎都没有办法看到清楚的保障和落实宗教自由的真正迹象。这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就是老生常谈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教宗本笃十六世在《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主教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和平信徒》的信函中,明言此项原则与天主教会的道理无法相容,而我们看到多年来中国政府在对天主教的宗教政策方面,一直以此作为实现执政党对宗教控制的有力手段,我们目前看不到中国政府放弃这条原则能够为之带来的益处和契机。

其次,那就是主教任命的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困扰中梵关系的重要胶着点之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了双方交谈的难点之一。我们所看到的是,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话语权,因为在过去十五年的时间之内,梵蒂冈认可了相当数量的中国宗教部门所中意的主教人选,而这些主教的年龄大多在五十岁左右,这为未来至少20年的教会生活带来的困扰不可低估。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上述两项非常棘手的困难能够在中国和梵蒂冈的对话和交谈中得到解决,这并不表示在中国的天主教团体就能够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了,因为宗教自由这项基本人权在天主教会的落实并不全部取决于上述两项(当然我们不可低估这两个问题在教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是取决于中国社会能够真正落实自由和人权,这在目前中国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当中我们还不太容易看到。因为:

1,从中国的政治形态来讲,党内的派系斗争已趋白热化,我们无法断定真正愿意和梵蒂冈交谈的是政府中的哪一派,作为反对和梵蒂冈交谈的那一派会不会利用这一点来责难和梵蒂冈交谈的政治主张。至少目前来讲相当不稳定的中国政治形态实在不是对话和交谈的最佳时刻。

2,为中国政府来讲,天主教问题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和其他的民族和宗教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政府不会也不可能撇开其他民族和宗教的问题而单独解决天主教问题。诸如西藏问题、新疆问题、民族自治等等,如果中国政府没有拿出全盘解决这些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方案,很难单独就天主教问题来与梵蒂冈达成什么本质性的协议来保障天主教会的宗教自由。

3,为天主教来讲,即使中国政府拿出诚意来,愿意解决"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问题,以及主教任命问题,并不一定说明可以真正使天主教团体享有宗教自由。如果中国政府没有办法真正落实自由、民主和人权,那么单纯的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并不会为在中国的天主教团体带来真正的宗教自由。例如,如果无法落实新闻自由,那么天主教会在中国的自由传播会继续受到限制;如果中国政府不尊重父母为子女选择教育机会的权利,那么天主教会的信仰教育会继续受到限制;如果中国的土地问题不得到彻底解决,那么教会无法拥有自己的不动产;等等等等,诸多社会问题实在不是短期之内的中国社会和政府可以解决的。如果这些问题未曾落实而签署了什么样的协议,那么宗教自由的问题仍旧是一纸空文,并没有实际的内涵。

第四,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宗教自由在中国的落实尚需时日,而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端赖于在中国的基督徒是否可以成为社会的良知,将福音的种子撒在这片土地上,在这里,在此时此刻成为这个时代的先知,在中国的社会做盐做光。所以:

1,为中国的基督徒来讲,诚如荣休教宗本笃十六世在《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主教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和平信徒》的信函给中国教会的指引,当下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之内,中国教会工作的真正重中之重仍旧是培育。只有培育工作可以使在中国生活的每一位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和平信徒知道该如何成为这个时代的先知,做这个社会的酵母,将福音的种子遍洒中华大地。

2,而从罗马教廷的角度来看,她的首要职责并不是外交和政治,而是帮助圣父教宗坚固在中国的基督信徒。圣座的外交和政治的根本使命是帮助在中国的天主教会真正而圆满的生活教会共融。任何地方教会的生活应该是公开的,在涉及到社会事务方面,应该与地方政府有相当程度的合作。但是,前提条件是,地方政府须切实尊重教会团体的宗教自由权利,至少不应该有意识形态和政治势力强行干预宗教内部事务。圣座国务院在与中国政府的外交部门交谈的过程当中,应当尽力促进中国政府地方政府须切实尊重天主教团体的宗教自由权利,努力通过外交方式促进中国政府避免意识形态和政治势力强行干预天主教会内部事务,实现天主教会真正的、在普世教会共融之内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而非政府宗教工作人员干预天主教会内部事务。宗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条件亦应是为促进并保障在中国的教会更好的生活教会共融。如若无法帮助中国的基督徒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笔者以为则不必急于求成。所谓"欲速则不达"。教会的时间是天主的时间,她所信赖的是死而复活的基督。教会有的是时间,她可以等三百年。

同时,宗座也大可不必为了避免触怒中国政府而暂时不为中国教会任命主教,教会的出发点常是信仰、神学和牧灵,而非政治和外交,因为后者的存在是为了前者服务的。我们以为,主教职构成了任何一个地方教会生命的根本所在,教会生活的经验不断的告诉我们,哪里有主教,哪里就有教会。而主教职的本身构成了教会信仰表达的根本所在。如果一个地方教会没有主教,而天主子民又迫切需要,宗座在可能的范围之内,考察候选人的资格之后,应该果断为地方教会任命主教。只有如此,方可真正起到坚固弟兄们信德的职责。没有任何人适合做主教。如果候选人本人已经在生命中准备好接受这份使命,并背负由此而产生的十字架,宗座没有权利因为政治或者意识形态与当局不符合而不为这个地方教会任命主教。政治迫害不应该成为阻碍宗座任命主教的理由。相反,如果宗座所任命的主教面对政治迫害可以勇敢作证,则更彰显了福音的内在力量以及基督对教会的爱。同样,由于上面所提到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以及未经宗座任命而自选自圣主教,在中国教会内部,一部分天主子民所秉行的这两项举措都与教会的道理无法协调。那么,有上述两项行为当中任何一项的司铎,虽然其个人圣德以及牧养天主子民的能力都非常突出,但都不应该作为主教候选人的资格进行甄选。因为这是公开的错误,如果宗座任命这样的人做主教,从伦理上来讲,等同于默认这两项错误的举措为正确,已经不是在真理中生活。除非该候选人公开表示、而且事实上已经放弃上述原则和行为。基于同样的理由,那些公开表示反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以及未经宗座任命而自选自圣主教,这两项举措的司铎,如果地方教会需要,并且宗座认为其个人品质适合作为主教候选人,应该比那些坚持这两项举措的人,更有优先权被任命为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