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2016, 13.11
中国 - 梵蒂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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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更加严厉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作者 Bernardo Cervellera

天主教和其它教会地下团体的“非法宗教活动”罚款可高达二十万元。“非法活动”有“依靠海外”(例如:与梵蒂冈关系)。宣扬不歧视,但党员禁止信教、私下也不行。明确对建筑、章程、十字架的控制;严密监控互联网。或者最终目的是为了监视地下团体

罗马(亚洲新闻)—日前,中国政府正式发表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取代二OO四年的《条例》。与前一份文件相比,修订案较长:分为九个章节、七十四条(二OO四年的仅四十八条)。表面上可以看到的新意是文件罗列了建设宗教建筑、圣像(摧毁十字架和教堂运动后);使用互联网的部分责任;明确了佛教(西藏)和天主教法人的概念。同时,也会对违反条例的人进行罚款处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未经政府批准到海外朝觐”可被罚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相当于两万七千欧元以上。但上海人的月平均工资不到三百欧元)。

            中共的矛盾

            就本身而言,政府法制网于九月八日发表的文件是对二OO四年《条例》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将征集意见的日期限定在十月七日。但一名党员向本社表示,“说是草案,实际上是最终定稿”。

        《修订草案》的意识形态结构仍然是共产党惯用的:宗教活动要在国家各级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村、县、到省市和国家级的地方政府。

            文件没有确定什么是宗教、什么是宗教经验。规则(第二条)一开始就指出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这一条与中共的行为是矛盾的,多年来,中共一直禁止其党员信教,甚至私下也不行、退休后仍然不可以。

            尽管没有明确宗教概念,但文件第一部分列出了长长的宗教“不能做的”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条)。

            宗教的“中国化”、没有外国人的宗教

            尽管“按照法律”宗教应该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村区县市级政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不仅如此,“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条)。这些原则是从毛泽东时代起至今的老生常谈,其目的就是首先要摧毁宗教——可是最终发现是不可能的,然后再采用铁腕政策利用爱国社团组织,让教会和团体“独立”。但此类原则在习近平的统战部讲话后再次成为重点。去年,习近平在统战部工作会议上讲话,提醒人们警惕“外籍势力的影响”;指出宗教要想在中国生存就要“中国化”。海外势力操纵下的宗教造成负面影响是指新疆穆斯林、西藏的藏传佛教。但教宗和梵蒂冈也包括在内,因为主教任命涉嫌阴谋、“干预中国内政”。

        “中国化”还打击了应邀“在宗教学校(修道院、隐修院等)里”执教的海外人士。第十七条规定,“宗教院校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和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获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具备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现在已经可以看到成果:以前可以聘请外籍教师的北京神学修道院,现在也只能邀请两到三位。

            宗教活动场所和十字架

            宗教活动场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审批手续,特别是建造,可以历经几个月的各级政府审批。然后才能开工,但使用登记还要再审请几个月(第十九条到二十七条)。特别是在宗教建筑上建圣像(第二九条至三十条)。除许可外,宗教团体还要接受宗教局的审查。总之,“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这一禁令使人想到了两年前浙江省针对基督教十字架和教堂的大肆拆除,从而减少宗教建筑和钟楼顶上的基督教标志。除摧毁已经获准建造的标志外,省级政府还对高度、位置、规模,甚至十字架的颜色做出了严格规范。

            对僧侣和主教的控制

            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九条中谈到了“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并提到两类人:“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多年来,中共一直有此类规定,试图防止“不在控制之下的”、“未经批准的”达赖转世灵童的选定。

            另一点是“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第三十六条)。许多天主教徒担心这样一来,政府对非官方教会主教的立场更加强硬,他们没有在宗教管理部门登记。为此,如果胆敢举行弥撒圣祭或者行圣事,便是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违法”。

            地下团体的终结?

            或许可以从第三章演绎出“法律责任”的意思,“非法”宗教活动将“依法”受到严惩、吊销“核发的证件”。

        中国的许多教区都揭露政府正在通过合法和不合法的手段强迫非官方教会司铎们在宗教局登记注册。不幸的是,《修订草案》没有注明此类登记要通过爱国会,即政府控制教会的组织来完成。爱国会的章程是建立“独立的”教会,教宗本笃十六世二OO七年给中国天主教徒的信指出,爱国会“与天主教会教义无法调和”。如果没有爱国会,绝大部分地下教会的司铎们都表示可以在政府部门登记。而《修订草案》似乎要将地下团体置于死地:如果没有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和人员,他们几乎不能行使自己的宗教自由。而且,“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到六十八条)。

            将受到严惩的“犯罪”行为是指“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第七十条第二款)。事实上,如果一名意大利司铎出于友谊(未经许可)为一个团体或者一名中国司铎举行弥撒圣祭,也就意味着犯下了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教会共融不算数;重要的是政府的批准。在互联网上散布危害“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也是犯罪行径:“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到四十八条)。

            最后,按照《修订草案》宗教是一个被怀疑的、危险的因素,只有“人民政府”控制之下才是可以接受的。尽管从一开始条例就宣扬全体公民享有“宗教自由”,没有任何人例外。

            除上面指出的中共禁止党员信教外,其它一些歧视性条例中还包括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四条)。可相反,国家有权力强迫宗教学校开设无神论的或者马克思主义政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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