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2004, 00.00
梵蒂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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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为教会社会训导的中心

梵蒂冈(亚洲新闻)—根据新出版的《教会社会训导纲要》,宗教自由是人权的“源泉和概括”;是“在真理中生活出宗教信仰;与人性尊严相符合的权利”。今天,梵蒂冈正式发表的这份文件,全面阐述了教会社会训导的内容,特别是有关人权与从生命和婚姻开始的家庭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各种权利中,宗教自由权是基本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基础是大公会议声明《人性尊严》。《教会社会训导纲要》中指出,宗教自由权“是奠定在人性尊严基础上的”。

       第55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阐述:“正式认可意识形态自由和宗教自由,使真正渴望得到保障的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各族人民的最高愿望和最重要的责任”。为此,鉴于“其与一个国家的历史与文化之间的密切联系,一个宗教团体可以得到一个国家的特殊认可。而这一认可不应遭到任何民事上的,或者社会中其他宗教团体的歧视。”在谈到宗教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时,文件中强调,“世俗化的原则”用以“区分政治与宗教领域”。此类原则是“教会赢得的和承认的价值观”(571)。为此,“国家应尊重各宗教信仰”(572),并确保宗教团体自由行使宗教、灵修、文化与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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