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4/2006, 00.00
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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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布新规定保障遭到强暴妇女权益

作者 Qaiser Felix
遭到强暴的妇女,不再按照一九七九年的旧条例被指控犯下通奸罪。彼得·雅格伯声明表示,此举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要求采取完全彻底的措施取消所有歧视性法律条文

伊斯兰堡(亚洲新闻)—巴基斯坦联邦法院宣布了在处理强奸案件中进行重要的司法改革。法院指出:“一旦一名女性控诉遭到强暴,在不具备明显证据的情况,将不再被指控犯下通奸罪。”

       截止到上星期,根据巴基斯坦一九七九年实施的旧条例,凡是遭到强暴的女性都被指控为犯有通奸罪。这种说法,完全遵照了伊斯兰古兰经的教义。按照古兰经,凡是通奸、赌博、酗酒和抢占他人财产等触犯伊斯兰教义的人,都将遭到鞭刑或者被石头坎死。

       巴基斯坦法院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一名女性控告其邻居强奸后颁布新条例的。这名强奸犯武力威胁恐吓受害人,并表示一旦发现她上告就要杀死她。但是,这名已经怀有身孕的女性向父亲讲述了真相,并随同父亲到警察局报案。最后,法官居然对双方作出了判决。

       巴基斯坦法院承认,一旦受害者是未婚女性则会给其终生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此外,强奸给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侮辱了受害者的人格。为此,法院指出,许多受害人宁可忍气吞生,而不去报案。

       巴基斯坦正义与和平委员会成员彼得·雅格伯,就此向亚洲新闻通讯社声明表示,此举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要求采取完全彻底的措施取消所有歧视性法律条文。雅格伯强调,“这些法律是愚昧的、不合逻辑的、不应执行,这也是最高法院经常取消地方法院判决的原因”。“我们掀起了一场运动并征集签名,抵制此类法规”。“希望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到二十万以上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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