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2011, 00.00
香港
發送給朋友

陈枢机谈“我和香港为天主教会学校的斗争”

作者 Card. Joseph Zen Zekiun, sdb
从香港回归中国后,政府有计划地控制特区学校。新的校董会威胁了教育自由、可能损害基督教和天主教教育。香港退休主教绝食的理由
香港(亚洲新闻)—为了挽救遭政府管理威胁的特区公教教育,香港退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刚刚结束了三天绝食。仅三天的时间,陈枢机血压增高、糖尿病加重、体重减轻三公斤。但他得到了许多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支持,他们担心政府会出重拳。绝食前,陈枢机向媒体解释了此举的原因,在此我们刊登全文。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支持陈枢机为宗教自由的斗争、是为了揭示越来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下的香港历史中的重要文件。
各位傳媒界的朋友:
關於「2004 年教育修訂條例」的訴訟程序已到了終點。教區對法庭的裁決表示了遺憾,但
同時也聲明會在新法例的局限下繼續以教育服務香港青年。
本人在此也再鄭重聲明從來沒有說過「訴訟失敗,停止辦學」。本人說過的是:「按新法例
我們已沒法保證能如以前一樣按教會理念辦學,那末會有一天某天主教學校已不似天主教學
校,我們因此被迫要退出。我們從來沒有想過因敗訴而停止辦學,我們以為家長們也不會同意我們這樣做。
  至於或有人問我們有否考慮「公民抗命」,我的答案是:「在這事上公民抗命也就等於不接受新法例而違法繼續辦學,那末結果是我們會被強制交出學校,既然如我已說,我們沒有停止辦學的意願,也就無從公民抗命」。
那末,今天本人煩勞各位傳媒界朋友到這裡來有什麼話要講?
  本人是慈幼會會士,任省會長及副省會長期內多年擔任所有本港慈幼會學校的校董,後來上了教學前線,擔任香港仔工業學校的校監。七十年代初本人參加過慈幼會全體代表大會,其中也用了不少時光討論了天主教辦學理念及「教育團體」(亦即「校本精神」)。從2000年開始本人忙於對抗政府的所謂「校本條例」計劃,從其諮詢期直至全個立法程序。湯漢主教請我退休後仍留在「校本條例官司事項專責小組」內繼續關注這件重要的事。
  
在把這件事放入「已成歷史事跡」的檔案前,本人有責任,希望也有資格,向各位、向香
港社會、向國際社會(許多外國朋友關心香港教育事務的未來)作一個綜合性的報告:究竟我們這十多年來做了的是什麼?為什麼我們反對2004年立法會通過的「教育修訂條例」?
這樣做我才覺得對得住多年來支持我們這行動的朋友,尤其是為我們義務作出法律服務的
及在經濟上願意分擔訴訟費用的教友們。這樣做我才覺得對得住我們的前輩,尤其是許多傳教士,他們的艱辛耕耘給我們留下了這麼寶貴的教育事業。
2
最近歷史背景
香港回歸祖國後教統會新主席梁錦松先生上任。他立刻設立了一個特別小組,小組在2000
年發出了一份諮詢文件關於「學校的校本管理」。即刻可以看出,一個運動開始了,其目的在於限制我們的辦學權。梁先生曾公開說過:「政府會推進一些天翻地覆的教育改革」,而這改革的三大阻力之一正是「辦學團體」(尤其是龐大的辦學團體),所以要向這些辦學團體開刀。
那諮詢文件玩弄文字: management(管理)及management committee(董事會)都有management這個字,他們就從school based management一跳跳到school based management
committee。其實「管理」有不同層面。在政府的監察下,校董會是這管理的最高層面。支持「校本管理」並不一定也要支持「校本校董會」(即修訂條例要求津貼學校一律設立的法團校董會IMC)。
1997年九月由楊紫芝教授為主席的教統會發出了七號報告書,清楚指示:校董會模式不必「一刀切」徹底改革。從香港的經驗看來,一些傳統的辦學團體做得很好,為增強校本精神鼓勵引進另一個校董會之下的架構:「校政執行委員會」(SEC),讓持份者有更多機會參與學校事務。七號報告書對管理制度作出了指示,也等於給1991年開始的SMI計劃一個結論。
可惜,七號報告書沒有受到尊重。在沒有嘗試執行前,已被新一屆的教統會廢除了。
政府說2000年提出的IMC是1991開始的SMI計劃的延續,這說法絕對不符合事實。IMC完全是新的東西。政府又說是因為SMI推行得太慢所以才提出IMC, 也絕不合理。快、慢的標準是什麼?何況一個新的精神需要時間發展。天主教教區從開始就誠心接納這精神。
新建議卻破壞了一個行之有效的制度,實際上取消了我們傳統的辦學權,也損害了我們和政府多年的良好夥伴關係。我們一向幫助政府辦教育。
當然我們知道,我們面對的是一個新的處境,一個新的政府,他們有一套和以前完全不同
的理念。他們強硬把我們管制學校的權拿走,說那是「權力下放」,其實是把權力從辦學團體下放到個別學校,為的是由中央集中管理。
教會和社會裡的善良人工不容易認同任何「陰謀論」;到了二○○三年許多人才醒過來,
但已太遲了。在政府的漂亮包裝,大力宣傳下立法會於2004年順利通過了那法例。辦學團體和一些立法議員的努力也衹獲得政府給了一個寬容期;法例在2010年才必須執行。後來更把這寬容期延遲到2012年。
教區發覺新條例甚至有違基本法,那末餘下能做的是「司法覆核」,在鄭重考慮後決定把
這事訴諸法庭。大家知道我們輸了第一場官司,又輸了上訴,但因為事關重要我們再上訴到終審庭,可惜在那裡也敗訴了!
我們尊重終審庭的權威,我們接受其判詞的法律效力,但這並不等於我們要承認我們的看
法錯了。包致金法官勸我們盡快把這糾紛放在背後。我贊同,我誠心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我還需要出來講話,為的是在歷史上留下一個記錄。我們的看法還是:修訂法例嚴重損害我們的辦學權,也違反了基本法。這不但是我們辦學團體的損失,香港也因此喪失了它的一個極珍貴的優點。我非常悲哀!
(一)2004年修訂法例嚴重損害了我們的辦學權
初審庭的法官也承認了新法例對過去的制度作了material change(一個事關重要的改變),
這也正是梁錦松先生說的:「天翻地覆的改革」。從提名校董會的全部成員到衹能提名一部
份,是一個徹底的改變。
但法官們強調我們還有百份之六十提名權。而且法例又說辦學團體可提出章程,校董會該
尊重章程內列出的辦學理念,法例又說辦學團體可以監察校董會的運
作。
這一切聽來很好。但有什麼保證?有什麼機制保證法團校董會將尊重章程及辦學團體可以
監察IMC的運作?
A . 首先我要指出:辦學者常是一個法團,法團在法律前才有責任和權利。現在辦學的法團
是辦學團體,按新法例辦學的團體將是個別的IMC。我們不再是辦學者,是每間學校的IMC辦
學。(我們可以幫政府開始一間學校,但一旦成立了IMC,我們便不能插手了,我曾說過就好像生了一個「兒子」後把他送給別人。)
我們固然還可以提名百分之六十校董,但他們在校董會內各按自己良心發表意見,怎能保
證他們在每件事上都會和辦學團體的想法一致?
B. 我們固然可以編寫學校章程,但必需獲政府批准才生效。IMC成立後也可以申請修改章
程,政府也有權批准修改。
4
辦學理念寫出來就成了死的文字,辦學的精神活在人身上,不屬同一信仰的人很不容易判
斷某具體建議是否符合章程裡的理念。
C. 辦學團體可以提名百分之六十校董並不充分保證法團校董會一定會尊重我們的辦學理
念。有辦學經驗的人都知道辦學者不是常可以用多數壓到少數來解決問題。一起辦教育需要有共識,如果有一位強烈反對我們辦學理念的人士入了校董會,他可以搞到天翻地覆(譬如有人主張推進不正確的「國民教育」而在學校中造成分裂)。那時,那60%的校董也未必能有效地維護我們的辦學理念。那時辦學團體也已沒有機制去插手參與,衹有讓政府來解決問題了。
這樣的情形在舊法例之下也可能發生,辦學團體可能請錯人參加校董會,但那是意外,不
是機制本身製造的危險。而且在這意外發生時“priority”原則就能生效。(按priority原則在關於任命或罷免校董的事上,辦學團體的意見優先過校董會的。)當然,在修訂的法例已沒有priority原則了。
目下的情形中辦學團體所提名的校董在整個校董會中能處於稍不利的情況:按舊法例整個
辦學團體是一個整體,他們聘請校長、老師,他們是「老板」。按新法例校長、老師代表、家長代表入了校董會,他們既來自學校生活,會以「主人」自居,把辦學團體的校董當為「局外人」。
D. 關鍵的正是:能提名全部校董及一個有實權的校監。這樣我們的辦學團體才有把握按天
主教辦學理念辦學。
E. 有法官指出:我上面描寫的情況在舊法例中也沒有保證,在法例中有權的是校董會。不
錯,但這麼多年來我上面描寫的是「實況」,是已被認可的做法 (practice),回歸後需要更大的保證,才寫入了基本法141(3)條。(正如priority原則也是政府很多年實際上認同的,到感到需要時才寫入了法律 (72A)。)
(二)基本法136(1)條使141(3)條也不能保證我們的辦學權嗎?
A. 法律學的一條基本條件是:不該假設在同一法律裡有矛盾,因為不該假設立法者自我矛
盾。而且基本法是全部一次通過的。立法者知道有136(1)條也有141(3)條。136(1)條說政府有權作出教育改革,141(3)條說辦學團體有權按以前的做法辦學。136(1)條是一個大原則,141(3)條是一項細節。大原則並不使細節無效,細節祇指出了大原則的一條底線。如果說136(1)條壓倒141(3)條,那也就是說立法者通過141(3)條時犯了錯。我們堅持141(3)條有效卻絕不是說136(1)條被廢除了,我們承認教育不斷需要多方面改革,但不能損害141(3)條所保證的辦學團體的辦學權。正如回歸時的大原則是50年不變,但我們不會以為136(1)條違反了這大原則,不應變的是基本因素,變化是合理的,但不該損害香港的基本制度。
B. 說我們堅持141(3)條也就是要求一個普遍的否決權,那是誤導,我們絕對接受政府依法
管制。在舊的法例裡詳細地肯定了政府最高的管制權。同樣當我們說,在辦學時我們有「絕對的管理權」,意思當然是:「在政府更高層的管制下」我們全權管制學校的運作。(我們也誠心接納校本精神,歡迎持份者的積極參與。我們甚至邀請了認同我們辦學理念的老師、家長等參加校董會,按七號報告書指示,我們要求每間學校都設立另層架構 (SEC) 給持份者更多機會參與學校運作。)
(三)基本法141(3)條所保證的正是我們的辦學權(而在新法例中被損害,甚至可以說是被取消了)
A. 我們的大律師強調141(3)條中所說「按以前的做法」辦學,終審法官也贊同這強調不是
多餘的。其實「按以前的辦法辦學」也就是「真正」辦學 (to run the school),而按新的法例已不可以說是我們辦學了。
「按以前的辦法」這詞是直接與「辦學」有關,也就是說這裡所關注的是「辦學」這個大問題:是關於學校的「管理」和「領導」,是關於辦學團體如何能有效地按其理念辦學。
可惜,2000年的諮詢文件已把最高層面的管理和其他層面的混為一談。上訴法官又進一步減弱了「管理」的嚴肅意義,用了managerial一詞,這詞指的祇是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瑣碎細節。
其實,我們堅持保留辦學權祇是為保證維護辦學的理念,為我們這理念不但使教區學校在主教領導下合一,更是我們全球所有天主教學校跟隨教會的領導在世界各地服務人群的標準,
是行之有效的,是不同信仰的人也欣賞的。
B. 終審法官雖對於「按以前辦法」的了解判斷了我們對了,而上訴法官錯了,但最後還是
否決我們按這141(3)條可以保存以前全面控制校董會的做法。終審庭法官對141(3)條作了一個新的、極狹窄的解釋,他們說141條保證的祇是我們辦學中(狹義的)「宗教成份」,而這「宗教成份」也就表現在一些具體活動上,如早禱、宗教道理等。既然新法例並沒有禁止這些活動,所以沒有違反141(3)。
我們認為141條不是關於這些狹義的宗教因素或活動,是關於辦學的權利,是關於保證教育
的理念,也就關於全人教育的目標,關於倫理道德和人生觀。(在此,我們附上一列在教育中我們所想推進的價值。)
6
其實終審庭法官所認同的是太少而又太多。太小,因為宗教倫理教育的內容和重要性遠遠超過一些狹義的宗教活動。太多,因為他們所提為例子的某些宗教活動,新法例雖沒有禁止,想也未免等於肯定。如果我們真的可以肯定那些活動不被禁止也就是為准許,我們當然很高興。不過我們還不會把這些活動看得比天主教道德教育的原則更重要。
(四)一些和訴訟無直接關係的觀點,但對新架構提出了一些嚴峻的問題
A. 辯論了這麼久,卻還沒有人清楚地指出校董會的職責究竟是哪些,我以為好好分工合作是重要的,能使學校的管理:公平又有效。
我認為校董會的重要職責該是監管人事問題。在修訂條例中這職責屬於IMC,但IMC的成
員中正有該被監管的人,這樣就有人自己監管自己了!每次IMC中該討論校長或老師的操守或成績時,校長和有關老師不是該離席嗎?
B. 校董會的第二個職責該是監管財務吧。如學校有雙層架構的模式,那末就算在下層架構免不了有利益衝突發生(如討論預算案時),校董會以其高一層及沒有私利的視野能公平地處理事務,但在IMC架構中任何衝突不能避免而難以解決,因為IMC是唯一又是最高的管理層面。
C. 其他校政的日常瑣碎問題,按兩層架構可在校政執行委員會詳細討論後祇需校董會批准,在祇有IMC的學校裡一切都要由IMC從頭討論!
D. 尤其辦多間學校的辦學團體能提名全部校董也就成了政府和個別學校之間的「中間性團
體」,眾所週知,中間性團體能平衡政府的權力,有利民主。說修訂的法例更民主是顛倒是
非。校內的民主盡可以雙層架構來保障。法團校董會使政府獨權控制學校。受政府薪水的校長和教師能和政府平等對話嗎?
結論
各位朋友,我們明白終審庭就是終審庭,它判決後已沒有別的機會澄清問題了。我們悲
哀,但不絕望,上主是歷史的主宰,我們把一切憂慮放在祂身上,祂會照顧我們。願祂藉着支持我們教育理念的教育人士、教友或非教友,使在還掛著天主教名字的學校裡的青少年們還能得到這真的天主教教育,明白而追求人生的真正目標,也幫助社會上人人都能過一個快樂而有意義的人生。
本人樂意答覆兩三個問題,然後禁食三日三夜,除了飲水和領聖體外。本人拒絕任何人陪同禁食,也不會再回答你們任何有關這官司的問題。
多謝大家。
TAGs
發送給朋友
以打印方式查看
CLOSE X
另见


“L’Asia: ecco il nostro comune compito per il terzo millennio!” - Giovanni Paolo II, da “Alzatevi, andia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