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新冠疫苗‘可接受’,尽管使用了来自于堕胎胚胎的细胞株

在教宗方济各的批准下,圣座教义部发表公告并这样指出。认为接种这类疫苗在道德上可接受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接种疫苗的人来说,与堕胎之恶配合的关系遥远。确保“最贫困的国家也能获得平价、有效且在伦理上可接受的疫苗”是一项“道德义务”。


梵蒂冈城(亚洲新闻)- “在新冠疫苗的研发和制作过程中,使用了来自于堕胎胚胎的细胞株。接种这样的新冠疫苗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在教宗方济各的批准下,圣座教义部今天发表公告,回应“诸多关于是否能接种那些使用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两个堕胎胚胎的细胞株所制成疫苗的。”

圣座教义部首先指出,“其用意不在于评价现有新冠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属于药物研究人员和医药机构的职权范围。”

鉴于以上所说,这份文件回顾说,“正如《人性尊严》训令明确指示,在研发过程中使用来自于堕胎胚胎的细胞株,与罪恶配合的关系会有不同的责任程度。例如,‘在那些使用非法来源细胞株的企业中,决定使用这类细胞株的人的责任,与对这个决定没有机会发声的人不相同。”

“认为接种这类疫苗在道德上可接受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接种疫苗的人来说,与堕胎之恶配合(被动实际配合)的关系遥远。如果存在重大危险,如造成新冠大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这种无法避免的重症因子扩散,那么避免这种被动实际配合的道德责任就没有约束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要明确意识到诉诸于这些疫苗并不意味著与堕胎的正式合作,便可以使用所有在临床上承认它安全又有效的疫苗。在特殊条件下使用这类型的疫苗固然合情合理,但这本身并不会使得堕胎行为,包括间接堕胎的行为成为合法的,而是为诉诸于堕胎的行为提出相反的预设立场。”“这甚至也不该牵扯到在道德上准许使用堕胎胚胎的细胞株。事实上,这份公告是在呼吁医药公司和政府卫生部门制造、核准、分配并提供在道德上可接受的疫苗,而不造成良心问题。”

最后,这份公告肯定了“对于制药企业、政府和国际组织而言,必须确保最贫困的国家也能获得平价、有效且在伦理上可接受的疫苗是一项道德义务。这是因为得不到接种疫苗的机会,恐怕会形成另一个歧视和不公义的理由,并导致贫困国家继续面临卫生、经济和社会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