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04, 00.00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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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压制宗教自由

河内(亚洲新闻/天亚社)—越南的宗教自由遭到新的限制。自十一月十五日起,越南将正式实施六月十八日在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得到批准的新宗教信仰法规。新法规,对宗教活动和相关的敬礼祖先等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文件重申了宪法阐明的宗教自由原则:“每一名公民都可以信奉或者不信奉宗教。”这一承诺在后面的条例中又被忽略了——“允许”各种宗教活动,但却始终或者只能从事政府“批准”的活动。国家的控制分区县、省和国家三个级别来落实。前两个级别由人民代表大会管理;而国家级的控制则由政府宗教事务办公室和国家政府总理直接管辖。爱国阵线是政府控制宗教团体的另一个工具,其成员有责任“鼓励信徒们和宗教人士执行法规”;可以参加法规的进一步说明性条例的“制定和审议”。

 

       政府在各个领域中对宗教活动进行控制:

-         各组织为了生存,应得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承认;并在上述部门登记注册。同时,这一条例还适用于“修会团体、修会会院和各种形式的献身生活”。

-         教育:宗教团体可以开办学校教育培养宗教人士,但必须得到政府总理的批准。在上述教育机构中,政府还制定了教学计划、特殊的教学方案,并筛选学生。此外,越南历史与法律是学校必修课。

-         各种活动应制定年度计划。而且,只有在政府批准后才能进行。计划外的活动,如节庆、礼仪、大会或者集会等活动,应得到宗教事务办公室的批准。

-         大公运动、合作、合一、分离、迁移、人员分配等……,全部由政府控制。一切活动都应报请政府当局;并得到批准。

-         晋铎、教会内部人员调任和提升等,都“按照各团体的规定进行”。候选人由政府审议,评价其是否具备伦理道德和一名公民的资格。

-         出版刊物、印刷品和宗教宣传材料都需要得到批准。制造、销售圣物和宗教用物等,应遵守政府相关规定。

-         只有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才可以进行宗教信仰宣讲

-         教产。宗教建筑所用的土地,应按照规章制度使用。否则,将被政府收为国有。

 

越南宗教自由在下述情况下予以中止:

-         “威胁国家统一”。根据法规,教会和宗教人士应向信徒们教授“祖国和尊重法律的价值观”

-         “违反良好风尚”

-         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         对“生命、尊严、荣誉和财产”构成威胁时。

 

法规还建议宗教团体关注社会问题;鼓励宗教团体“照顾儿童、病人、穷人和残疾人”。但是,始终要符合“国家法规”。

新法规规定,凡是曾经因宗教原因入狱的人士;或者服刑后,可以在得到宗教事务办公室批准后重新从事祈祷、福传、参与宗教活动。

越南全国共有七千八百多万人口,其中五千二百万为佛教徒、七百万为基督信徒。仅在政府机构登记注册的天主教徒,就达六百万。(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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