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2017, 10.50
中国 - 梵蒂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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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宗教事务条例》:消灭地下、窒碍公开教会团体活动

作者 Bernardo Cervellera

比对《修订草案》,增加了少量条文。宗教不被视为「鸦片」而是人民的「瘟疫」。在官方宗教的各级政治权力的控制。非官方团体可能承受巨额罚款。国家没收及关闭「违法宗教场地」。校内进行「传教」活动会被学校驱逐。

 罗马 (亚洲新闻)  - 刚发表的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通过版本,旨在消灭地下团体和窒息官方团体,使教会不可能进行任何向外的传教工作。这是在新的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版中看到,文本刊登在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网站上,新例在 2018 年 2 月 1 日生效。

新文本与《修订草案》差别不大,也可以说是更糟糕。至少增加了三项条文的细节,使原来被指含威胁性,现在修订文本更差。

 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 63条 已添加和修订为「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文章还向公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有五个官方承认的宗教, 有上 亿或几千万宗教信徒,但各宗教却有很多教派、宗派,当中可能只有数千名信徒。然而,这条文却列出不良行为,在文本多处指出「停止」这些、订明那些「违法」。宗教不仅是「大众鸦片」,而是「人民瘟疫」。

文本重申,只有由上而下控制宗教事务,在所有各级,即全国、省、县、市或村, 呈现宗教是可以生活和可接受的。呼吁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处的代表,要「建立」、「执行」、「登记」、「监督」信徒们(见条款 6、 26、 27)。这种内容与本社收到来自中国的教会消息相符,例如:摄像机放置在宗教场所;警方在庆典中检查信众;一如反毒品检查。这类检查,甚至为官方教会团体,都要按照部委的指示去做。

根据新 《条例》,地下团体不应该存在。由于任何「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在未登记的地方、由未登记的人员主持,会导致巨额罚款人民币十万至三十 万元  (第 64 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罚款5 万元 (第 69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培训、会议、朝觐」,「或者宗教教育培训」,罚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第 70 条);假冒宗教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财「违法活动」,罚款一万元 (第 74条)。这些罚款在中国算是很高,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才 人民币2,300 元。除了罚款,关闭宗教活动场地,对于「违法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从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即使在《条例》成为常态之前,已经为时几个月,有警方和宗教局代表已经与地下团体的神父和教友会面,喝茶,并建议他们向官方团体登记。尤其是,神父们都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向宗教事务局登记,意味着自动成为爱国会成员,当局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独立」的教会,与「天主教教义不符」(教宗本笃十六世信函,2007年)。

另一项添加到新的《条例》文本是 第70b条。它说,在各院校的宗教活动,新的《条例》也颁布措施,若在学校「传教、举办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违者「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根据上海大学研究,至少 60%的学生有兴趣了解基督宗教,还有官方和地下团体,都有越来越多年轻慕道者。

然而,新条例增加了一条文,惩罚在学校「传教」的人士。但这一切也许指向一个声音:中国宣布要控制宗教;但中国人的宗教意识,却是超出当局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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