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高等法院在收养案中作出利于有特殊需求儿童的裁决

法院的裁决指出,收养不是宪法第21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准父母也没有选择孩子的权利。 有两个亲生孩子的父母不能申请“正常”孩子。 修女说,仁爱传教修女会管理的家庭中约 98% 的孩子有特殊需求。

作者:Nirmala Carvalho

德里(亚洲新闻) - 德里高等法院(DHC)最近裁定,收养儿童的权利不是《宪法》第 21 条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来的收养父母不能选择收养人的权利。

DHC 法官萨勃拉曼尼亚·普拉萨德(Subramium Prasad) 表示,中央收养资源管理局(CARA)选择这项政策是为了确保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得到收养。

根据监管收养程序的 CARA 的规定,收养父母必须直接在 CARA 自己制定的单一全国等候名单下进行登记。

后者还维护一份全国可用儿童名单,背景获得批准的未来父母可以在全国任何机构与孩子进行配对。

地区健康委员会被要求解决有关已经有两个孩子的父母收养权利的争议,无论登记日期如何。

法院表示,根据《2022 年收养条例》,这对夫妻不能收养“正常”孩子,只能选择有特殊需求的孩子。

法院强调收养不是基本权利,不再有选择权,并坚持整个过程主要是为了孩子的福祉,而不是为了希望收养的成年夫妇的福祉。

法院也指出,等待名单很长,许多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夫妇希望再生育一个孩子。

此外,该规定的目的是鼓励收养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并支持满足儿童实际需求的“平衡方法”。

一些有两个亲生孩子并想要第三个孩子的父母已经提交了收养申请。 在申请等待期间,新的收养规则于 2022 年获得批准,取代了 2017 年的收养条例。

现在,有两个或更多孩子的夫妇只能选择难以安置的孩子或有特殊需求的孩子,除非他们是亲戚或继子女。

德兰修女(Mother Teresa)创立的仁爱传教女修会的一名成员在接受《亚洲新闻》采访时赞扬了这一决定,该决定制止了将最不幸的人排除在外或将其边缘化的做法 。

“在我作为仁爱传教女修会传教士的许多年里,很少有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请求,”她说,尽管“我们大部分孩子,98%,都是特殊需要儿童。”

在孟买,仁爱传教女修会传教士开办的儿童之家(Shishu Bhavan) 收容了104 名18 岁以下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其中一些人“爱滋病毒呈阳性、脑性麻痹、精神或身体有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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