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202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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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歧视:新规引发大学抗议

作者 Nirmala Carvalho

为了应对北方邦大学校园内的种姓歧视现象,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推出了一系列新规。然而,这些新规遭到了“普通阶层”学生的质疑,因为这些阶层的学生不在配额保护制度的覆盖范围内。他们质疑新规措辞含糊不清,并认为新规可能导致新的排斥形式。最高法院已暂停执行新规,要求重新修订,并维持原有的保护措施。

勒克瑙(亚洲新闻)- 印度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UGC)为促进印度大学公平、打击校园种姓歧视而颁布的新规,引发了高种姓学生的抗议浪潮。周二,众多大学生走上街头,指责负责监管全国大学教育的教育资助委员会只保护低种姓群体,并因新规措辞含糊不清而引入新的歧视形式。最高法院也裁定学生胜诉。

抗议活动主要集中在北方邦:勒克瑙的大学生组织了静坐和游行,坎普尔、普拉亚格拉杰、德奥里亚和拉埃巴雷利等地区也出现了动员和示威活动。执政党—印度教极端民族主义政党人民党(BJP)—有多位领导人也批评了印度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通过的新规,担心如果有人提出投诉,高种姓成员会被当成替罪羊。

具体而言,受到质疑的《2026年高等教育机构公平促进条例》要求,所有高等教育机构预防、监督和惩处歧视行为,并直接追究学术领导层的责任。条例还强制设立平等中心,负责协助印度宪法认可的弱势群体学生。这些中心应处理歧视和虐待投诉并提供支持。

近年来,一些涉及弱势大学生的悲剧事件也促使政府出台了这些规定。2016年,达利特族博士生罗希特·韦穆拉(Rohith Vemula)在海得拉巴自杀身亡;2019年,来自部落社区的年轻穆斯林妇科医生帕亚尔·塔德维(Payal Tadvi)在孟买因遭受严重歧视而自杀。

一些学生团体澄清,他们的抗议并非反对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UGC)的平等理念,而是反对该项立法的模糊性,认为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导致立法被滥用。

最具争议的焦点在于第3(c)条中对“种姓歧视”的定义,该条款将此定义为“仅基于种姓或部落身份”对属于法定种姓(SC)、指定部落(ST)及其他落后阶层(OBC)成员,这些社会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群体在公共部门和高等教育领域享有保留名额。这些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在公共部门和大学就业中享有配额。正是副词“仅仅”引发了诸多批评。上诉人认为,这种表述可能会忽略一些复杂的情况,因为歧视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此外,学生们担心校园内其他遭受羞辱的案例可能无法得到保护。

一些属于所谓“普通阶层”(即不属于配额保护体系的人群)的群体也提出指控,称相关法规未能承认非保留类别学生同样可能遭受歧视或敌视。因此,他们要求对“全体公民的尊严”提供更广泛的保护,避免在受害者之间建立等级差异。

新规已在印度最高法院遭到质疑,法院决定暂停其实施。在听证会上,法官们称该法规措辞“含糊不清”,要求在专家协助下重新修订。法院还裁定,现行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条例(可追溯至2012年)将继续有效,直至另行通知。法院援引宪法第142条,该条款允许法院进行干预,以确保“完全公正”,超越对规定的字面解释,从而防止对弱势群体的现有保护被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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