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2011, 00.00
梵蒂冈 –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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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法主教祝圣:圣座解释怎样对待被绝罚主教

作者 Bernardo Cervellera
应中国地下和官方教会许多教友的要求,梵蒂冈发表声明,阐述了与非法主教祝圣和因此而遭到绝罚主教(被祝圣和祝圣的)的相关问题。涉案人应公开悔改、不得参与圣体圣事和其它圣事、不得从事教区的管理。一切都是治病救人的方式,以便重新与天主教会共融。声明全文

梵蒂冈城(亚洲新闻)—应中国地下和官方教会许多教友的要求,圣座法律文件委员发表声明,明确了没有教宗委任的(非法)主教祝圣的罪行、惩罚措施和挽救办公。

       在去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德非法主教祝圣(http://www.asianews.it/news-zh/承德:八位与教宗共融的主教参加非法祝圣礼-20044.html)后,中国官方和地下教会信徒要求予以澄清。而政府威胁还将继续进行未经教宗批准的主教祝圣,令这一澄清更加迫切。以下全文刊登的声明,发表在六月十一日的《罗马观察家报》上。几天前,圣座万民福音传播部秘书长韩大辉总主教已就此类问题发表了谈话(http://www.asianews.it/news-zh/韩大辉总主教呼吁中国主教不要害怕向北京的要求说不-21736.html)。

       在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下声明中较为重要的几点:

       首先,阐述了这一文件的意义,旨在澄清《教会法典》第1382条中就非法祝圣主教相关的惩处条例;说明了落实办法。

       接着,谈到了“犯罪”是外在行为,违反了教会法律。按照天主教的道理,此类行为被视为“违反公教道理的罪行”(并援引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和其它教会文件,且指出东方教会也恪守此类原则)。文件所指“犯罪”是在未经教宗批准情况下完成的非法祝圣。

       第三点,解释了涉及此类犯罪的主角:主持非法祝圣的主教、接受非法祝圣者和共祭主教。

       第四点,解释了在发生此类罪行时,教会有“为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和“自科绝罚latae sententiae”两种处罚方式。第一种,在正式的审判和法律程序后,经一法官宣判。第二种,无须法官的明确宣判。一旦作出上述行为,绝罚自动生效。

       法典还指出了一系列的相关因素和条件(外在的因素、无知等……)。但明确指出,此类惩处是治病救人,绝非排斥。

       文件援引法典第1324条第三款指出,“犯罪行为出于重大感情冲动,而其冲动非完全发生也非完全阻止其决定及同意之前,但以其感情冲动非故意激发或滋生者为限”。由此——尽管语句混乱,但给了主教亲自调查案情的空间。

       第五点中,明确了有关此类行径在教友中造成恶表的问题。主教应找到弥补的方式,作出应有的悔改。

       凡承认犯有此类罪行的人,被绝罚后不得“(1)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

       如果他们继续从事上述提到的三点,则是违背天主法律的行径、是亵渎行为。

       第六点指出,并不排除梵蒂冈对这些主教处以惩罚的可能。这主要因为他们拒绝解释或者继续违反共融。圣座可以声明这些人已被绝罚、或者对他们采取其它惩罚措施。

       最后,文件强调此类措施旨在治病救人,使他们痊愈、早日重返教会共融。以下为文件全文: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一.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Pontificium Consilium de Legum Textibus)按要求,为《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简称《法典》CIC)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对一些细节作出澄清,尤其关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那些主要参与者(译按:祝圣者和被祝圣者)按照法典应负的责任。

  这问题,对法律本身并不产生任何疑问,却只需求一些澄清而已,这将有助于对教会刑法的要点作相应的认识,并在考虑此罪行中的主要参与者的个别情况时,教会的刑法在具体的案件中该如何实施。。

二. 如众周知,《法典》第1321条给此罪行所下的定义是:凡有人以外在行为,不论是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背命的事,便负上严重的罪责,该受法律所定的处罚。此条文还补充说: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只要犯事者有违法的意识,便足以指称罪行的成立,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带的刑罚。

  对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的情况。此罪行违反了《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2点和第24点,以及《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hristus Dominus)第20条所确定的天主教之教义,此教义也归纳在《法典》第377条1项中:「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以及第1013条:「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法典》第1382条首先是一条关乎教会纪律的规定,正如《法典》第11条指出,它只适用于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此教会内的人。此外,《法典》第1382条也合乎《东方教会法典》(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有关此罪行所订的标准,并在其第1459条2项中表达出来,在东方教会刑法的传统中,不存在「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为此,同样的刑罚只属「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

三.  《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它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第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四.  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即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只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为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只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只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负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五.  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托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六.         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它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自科」绝罚是保留给宗座的刑罚。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此外,由于是保留给宗座的,他只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圣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主席:+ Francesco Coccopalmerio

                                                        秘书长:+ Juan Ignacio Arrieta

                                                       

                                                        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由梵蒂冈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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