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2007, 00.00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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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同意”剥削劳工

一女工指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席长官曾荫权未能恪尽职守。根据法律规定,特首应指出劳工的最低工资和合理工时,使劳工免受剥削。但是,这名女工抱怨说,迄今为止特首并没有这样做

香港(亚洲新闻/通讯社)—香港法院审议特区首长保障劳工最低工资、保障劳动一定生活水平的宪法职责。昨天,法庭开始审理一名被降薪女工的诉讼案。

       第一次出庭时,五十一岁的雇工陈乃香(译音)要求特区政府予以干预,以保障其最低工资,从而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法庭外,几十名工会组织成员高喊口号支持上诉人。今天,法庭分别听取了支持女工陈乃香的立法委梁国雄以及特区政府代表。

       陈乃香在九龙巴士公司工作,月薪3,400港元、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其工资,相当于每小时13港元。二OO四年十二月,她的工资从4,000港元降低到3,700港元。二OO五年十二月,再度降低到目前的3,400港元。

       她的律师彭熹指出,遵照基本法中所包含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每个人的收入应足以保证“其本人和家人的一定生活水平”。此外,贸易委员会法令中还指出,特首应“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常规工时;规定在正常工资水平较低的工作中的加班费标准”。而且,“随时……制定香港各种工作的最低工资”,以避免工资过低。

       香港英文报纸《南华早报》对此发表评论说,“政府长期采取了”直接违反上述规定的立场;未能切实保障劳工“享有最低工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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