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2015, 00.00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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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雄的“预言”:对民主人士的判决使他们更加坚定

中国持不同政见者、维权律师因“扰乱和谐社会”被判处六年徒刑。被投入监狱前发表的声明中警告那些对他做出判决的人、那些控制体制的人:“上述政体沿革及结构分析记录了沉重的历史和变动的潮流,也揭示了曲折凝滞且深层堵塞的现实”。《宪政民主政体革命为什么必须——郭飞雄上诉状》全文

北京(亚洲新闻)—“一代觉醒公民的主权意愿,以及他们正在凝聚起来的支持他们伸张权利和主权的个人实力和整体实力,构成为实践政体革命的第一推动力”。这是中国持不同政见者、维权律师郭飞雄的先知性预言。他因“扰乱和谐社会”被判处六年徒刑。被投入监狱前发表了《宪政民主政体革命为什么必须——郭飞雄上诉状》,他警告那些对他做出判决的人、那些控制体制的人:“上述政体沿革及结构分析记录了沉重的历史和变动的潮流,也揭示了曲折凝滞且深层堵塞的现实”。

《宪政民主政体革命为什么必须——郭飞雄上诉状》全文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7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判处我有期徒刑六年。案件编号:(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255号。法官:郑昕、罗成、鲁肖。

我在此提出上诉,要求依法重审此案,改判我无罪。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对我在声援南周事件中的行为后果系“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严重有违事实。我和众多公民2013年1月7日至9日在南方报业大门外举行的声援南方周末的街头集会活动,事实上没有使任何一种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秩序陷入严重混乱:广州大道主干道一直畅通无阻;在公民集会的实际场地——南方报业大院、大门外的人行道上,过街行人依然南来北往,正常通行。我本人于1月7日下午3点左右在南方报业已持续关闭的大门外人行道上发表捍卫言论自由、要求民主选举的声援演讲期间,没有出现任何过往行人因我和数十名听众在人行道上的短暂停留而无法通行的情形。这一切,都有法庭上所放映的我的演讲录像、秘密警察即国保的数段录像和演讲现场斜对面的即时交通视频直接为证。既然作为公共场所的交通干道和人行道的主功能正常发挥、实现,演讲和集会现场没有任何构成刑事意义的“扰乱”发生,那么,《判决书》关于“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刑事量度认定就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它无凭证地将非罪状态夸大为犯罪状态,完全无法成立。

二、天河区法院据以定罪的警察郑宇明、张裕年、黄品乾的证言称:在我演讲期间,他们曾上前劝导,被我拒绝。那段即时交通视频完整记录了我在大门外演讲、停留前后二十余分钟的全部实况,画面中可清晰看到警察在数米外维护主干道秩序,但从未出现任何警察上前发声对我进行干预的镜头。我的完整的演讲录像中也从未出现警察对我进行劝导的画面。这两段录像就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证明了三位警察的相关证言纯系伪证。由此,《判决书》对我“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完全无法成立。

三、天河区法院据以定罪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情况说明》称:声援公民在南方报业大院门口的聚集,妨碍了其人员和车辆的正常进出,“集团的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这一证言的内容显系泛泛而指,而不是在准确讲叙一项可查证的具体事实。它自身没有提供任何细目细节、说明,究竟有哪几场定于何时何地举行的会议(活动)因公民的声援集会、特别是因为我短短二十余分钟的演讲和停留而取消?同时,还有哪些直接的书证、物证和身为会议(活动)组织、筹办者的证人证言可用来直接见证这些细目细节的真实可靠?天河区法院判定南方报业大门口门房陈金杨、张体超的证言足以印证《情况说明》因而确认已将《情况说明》查证属实并予以采信的做法,堪称荒谬绝伦,因为这几位门房工作者并不是那些会议(活动)的组织筹办者,根本无权为那些会议(活动)的存在与否、细目细节的真实可靠与否作法律见证,他们的相关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既然缺乏直接当事人的证言和必要的书证、物证,那么《情况说明》关于“集团的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这一核心情节的真实与否,显然没有被天河区法院查实,《判决书》对这一核心情节的认定就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同样不可忽视的还有,《情况说明》的落款不是自然人,而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公章。公章不可能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按基本法理,它也就不能享有充当证言主体的法律权利。故《情况说明》不属于合法的证人证言,理应从合法的证据目录中予以剔除。综上两点理由,《判决书》对于在声援南周事件中我的行为之“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另一认定也完全无法成立。

四、天河区法院据以定罪的袁兵、袁小华的证言,是二人在湖北赤壁市看守所关押时遭受持续的刑讯逼供和殴打折磨情况下被迫作出的,袁兵的律师刘正清、陈科云已就此正式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将袁兵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天河区法院确认的袁兵、袁小华的证言中,竟然出现了将2013年1月5日晚和6日晚由不尽相同的人士在绝不相同的两家咖啡店举行的两次小聚合并为一次的严重错误,由此足见二人证言显系其在非自愿情况下所做的以歪就歪的虚假陈述。袁兵本人并没有参加5日晚的小聚,6日晚和我见面后,他告诉我,他听袁小华说国保已因袁小华白天到南方报业外举牌一事找他问话了。我在庭审时已指出采信二人证言的《起诉书》犯下了这一“二合一”的荒唐错谬,天河区法院不去调查核实依旧采纳了它,《判决书》由此所认定的我和袁兵、袁小华三人于1月5日晚小聚中如何一人“提议”、另二人“均表”接受等互动情节,全系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的事实!抛开其非法证据性质和小说式凭空虚构性质不言,仅就其内容而论,二人证言中唯一具有刑事意义的情节即指我“提议要分批前往举牌”,它没有得到任何相关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的证实,实质属于孤零零的、严重可疑的纯口供。天河区法院无凭证地采纳通过非法方式收集的证词中严重可疑的、孤零零的、纯口供的情节,由此作出我系声援南周事件中的“首要分子”的认定。这一认定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条件的规定,完全无法成立。

本来,主动提议、联络、组织其他公民到公共场所和平有序地进行批评、反对政府的群体性政治表达,是一位公民堂堂正正的政治权利,这没有任何触犯刑律之处。但是,在声援南周事件中,出于呵护民间力量的审慎考虑,我的确没有采取专门聚会商议、公开提议行动等方式组织集会,举世皆知,数千公民在南方报业大门、大院外的街头聚集,是之前新浪、搜狐、腾讯等各大微博上数以千万计网友声援南周的热浪叠加激荡的结果,它见证了中国公民社会在政治上的萌动。集会是自发的,这不仅是历史的真实,而且比任何个人鼓动、组织起来的都具有更深刻的道德价值和政治结构意义。实在的说,我在此一事件中仅仅起到了一位借助思想上的自由交流和道德上的潜移默化从而促成已聚之众由自发抗议升华至自觉的政治表达的精神向度上的燃灯者的作用。如果我进而冒领集会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的荣誉,不仅有违历史的真实,而且也有违个人良知。

五、综上可知,天河区法院为认定我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三大刑事要件的量度标准——“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或“行为后果严重”(“现场秩序严重混乱”,“集团的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系首要分子”——所采纳的核心证据,全都是地地道道的伪证、虚证,由此在声援南周事项上对我所作出的有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其蓄意制造冤狱的真实面目昭然若揭。

不仅如此,天河区法院的《判决书》还公然践踏人类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准则,假借列举证据,对我的《法庭辩护词》内容公开进行篡改、加节,以达到丑化我的人格形象的黑恶政治目的。我在预审阶段对有关声援南周和“八城快闪”两件事情的讯问完全实行零口供,根本不存在《判决书》上列举的两项“供述”!我的《法庭辩护词》完全是在进行无罪辩护,更不是任何意义上的“供述”!我在《法庭辩护词》中写明、在庭审中也公开指明,天河检方将1月5日晚6日晚两次不同的小聚“二合一”是非常荒谬的,袁兵并未参加1月5日晚小聚,然而《判决书》却将我的这段文字移花接木地安排为我的“供述”1月5日晚与袁兵、袁小华一道喝咖啡商议云云!此外,它还编造出我在预审、庭审、《法庭辩护词》中从未讲过的我为“八城快闪”事宜“和孙德胜等人产生争论”的情节,同样列入我的“供述”!《判决书》这种假借证据列举自由加工、加节政治异议人士的话以对政治异议人士实施人格丑化的严重越界做法,乃是1978年以来的中国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的鬼魅行径!

绝非偶然的是,《判决书》所列举的各地公民的证言与原文相比亦多有篡改。在任何意义上,我都不认为吴杨伟、罗威、刘东辉、陈俊贤、梁太平、刘伟、黄勇华、陈文生等人的证言对我有不利之处。各地朋友对我的实质保护令我感激,我也谨对此事客观上给大家带来的困扰表示歉意。《判决书》里伸出的那只黑恶政治之手企图假借似是而非的证言列举与确认达到全面抹黑南方数省公民社会并挑起民间互疑内哄的目的是不会得逞的。

六、孙德胜、袁兵在武汉、岳阳、长沙等地进行拉横幅“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八城快闪”活动,乃是我本人出于一惯的政治理想和操作方略而设计和提议的、孙德胜和袁兵自愿认同并负责操作完成的。“快闪”是网络时代所诞生的一种新的宣传手法,其运行方式,是现场迅速出场迅速离场、拍下照片或视频后上传网络进行宣传。这就决定了它不会给现场造成秩序混乱,尤其是不会给现场造成具有刑事意义的“严重混乱”。我们事后在网络上发布的“八城快闪”照片清晰记录了每一现场实况,照片上出现的人数一般只有三五人,包括行人、商贩顶多七八人。这些照片就是“八城快闪”没有在任何一地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铁证,这些铁证直接证明了岳阳警察杨横、杨成荣,协警孙友志、陈天光和保安杨龙涛关于岳阳现场引发聚集、堵塞、混乱的证言纯系伪证。这些所谓的证人本是当事一方,并不具备客观中立的地位,他们在事发四月后所做的无任何视频见证而且与照片实况冲突的纯口供全是彻头彻尾的谎言。由此《判决书》关于孙德胜、袁兵的“快闪”在岳阳“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认定完全无法成立。退一步讲,这一岳阳“现场秩序混乱”即便为真,也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量度标准,由此作出的有罪判定直接抹杀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决书》还将“八城快闪”活动信息的网络传播认定为“编造……虚假信息上传至互联网散布,引起众多人员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直接违背了形式逻辑第一规则“同一律”,实为法理错乱之极致!《判决书》所称的公共场所,必须是现实的物理空间,虚拟的网络空间不是、也不可能是《刑法》所称的公共场所。这一认定所说的网上“众多人员围观”、“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都仅仅具有文学性比喻意义,而绝非法律性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解释》是指、而且只能指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造成现实的物理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面与网络空间的混乱与否完全无关,否则,这一《解释》也将犯下直接违反形式逻辑第一规则“同一律”的低级错误。《判决书》的这一认定完全无法成立,而且,它还更是一种罪恶的中世纪性质的对言论自由的思想迫害和文字狱行为!

综上两点理由,天河区法院对我在“八城快闪”中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决完全错误而且十分荒谬。当天河法院直接采用文学性比喻而非法律性事实的情节将我定罪时,它所从事的已不再是程序性司法行为,而是蒙着法律文书面纱的实质性反程序、反成文法的文革式专政行为!

七、我所参加的声援南周集会和所推动的“八城快闪”活动,都是自然使用人行道-公园空地合法履行公民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的行为。这种使用人行道-公园空地进行和平的政治表达的行为方式,在全世界各个文明国家都是通行的惯例。人行道-公园空地作为公共场所,一旦被公民用作政治表达场地,只要政治表达者与通行者或者休闲者之间相互礼让,或者并行不悖,就依然实现了公共场所的正常、有序状态。声援南周的演讲、集会现场和平节制,“八城快闪”的每一现场活动都如此简洁明快,全没有引发任何具有刑事意义的“扰乱”或“严重混乱”情节。这些都有法庭上放映、展示的全部相关录像和现场照片作为铁证。然而,天河区法院却几乎全部采纳与这些铁证相对立的各类赤裸裸的伪证、虚证作为核心证据,判定我犯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我有期徒刑六年。正如举世尽知,这一判决真正依据乃是反自然正义、反法律、反普世人权惯例的中国特色维稳规则,实质上将我和孙德胜等公民在公共场所进行和平政治表达中所弘扬的实行宪政民主、捍卫言论自由、加入人权公约、公布官员财产等政治主张和表达这些政治主张的履权行动本身作为其对我和孙德胜定罪的真正依据。如若不然,为何中国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广场舞者从未受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指控?为何每年数以千万计的街头商品推销者从未受到“寻衅滋事”的判罪?

以上反驳充分证明,这一判决违背了基本事实和法理,我和孙德胜是完全无罪的。

这是一起假借“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进行的严重的政治迫害案。中国反民主的黑暗势力把本当用于匡扶正义、保障人权的司法资源用于构陷无辜的公民,把公民依据自然正义和《宪法》第三十五条堂堂正正地履行政治权利的行为诬陷为刑事犯罪,为此,他们捕风捉影的捏造公民履权行动扰乱秩序的罪证,动用刑讯逼供手段炮制虚假口供,不惜让大批警察、辅警和线人出场(甚至使用没有法律人格的公章)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在足以直接证明活动现场秩序井然的公开录像和图片面前,他们又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无视基本的法律逻辑和天理人情。他们的行为,才是严重触犯刑律的地地道道的犯罪行为,才是对公共秩序、公共规则的最大损害。

在这个民智大开的信息时代,不管他们使用怎样的“障眼法”,都掩盖不住他们企图借助对我们这一批自由民主行动者制造冤狱从而达到阻碍中国民主运动涨潮的政治目的。与此相反,我们行为的主观意图则是光明磊落的。我们不仅在为捍卫《南方周末》编辑记者的言论自由而行动、为施压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行动,而且是在为所有中国人普遍的政治权利而战斗、为这些普遍的政治权利的根本保障的确立而战斗。我们纯正的、深刻的动机从来都没有必要掩藏:我们就是要通过每次堂堂正正的和平履权行动,推动中国民主运动涨潮,做大做强人民主体的政治力量,并以此为支撑,促成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在中华大地上彻底实现。

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盘”而举世公认。在这个星球上的众多国家里,已成为生动活泼、阳光灿烂的制度现实。然而,中国反民主的黑暗势力却把这一制度文明视为“基本恶”,视为万丈深渊。多年来,他们一惯宣扬的论调是,宪政民主是西方舶来品,不符合中国国情。这构成为他们主要的反对理由之一。

然而,在政体问题上,什么才是真正的“中国国情”?

在数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曾本土原创出世界政治制度史上堪称早熟且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政体。这一中国版的中央集权政体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需要中发展出了多重成形的建制:它的垂直控制的郡县制实现了对庞大国土和庞大人口一定程度的有效均衡管理;它的多相制、六部专业分工制、言官御史制、三省制、廷议制并列交叠,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分权、监察;它的越来越严格规范的科举考试制建立了较为公平的文官资格选拔机制,实现了政治机会和社会地位上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它的资源集中机制和反世袭的官吏精英化机制使它能在朝代初期以一定范围的平等分配土地营造枋棰状土地占有格局、兴办大型国防工程和水利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调配物质赈济水灾旱灾、实现移风易俗,并向民众提供其他各类公共产品。这些政体建制及其输出的功能,为中国中古社会在物质、技术、文学、哲学上的繁盛提供了某种结构背景支撑,也创造了世界历史上最长的政治延续性的记录。但是,它一直无法解决诸多严重甚至是致命的结构性困扰:皇权专断和膨胀之势越来越强,份额越来越重,致使一些用于抵御其冲击势能的中间屏障失灵或蜕化,政体均衡受损并越来越向危险的绝对君权倾斜,暴政逐渐成为常态;残暴的司法制度、皇帝对异己的血腥杀戮和超越于正常程序之上的泛滥成灾的特务政治集合力锻造了一种滥用暴力和酷刑解决侵权、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关系处置机制,它不仅置民众于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严重缺乏保障的境地,而且还毒化了人民的精神,养成了官民皆暴、疯狂互害的社会习俗;制度性缺漏导致的外戚宦官干政和无原则、无规则的官僚“党争”,侵蚀、凿空了构成为国家命脉的人事、财政、军事制度的骨架,使其越来越无力应对日益严峻的内忧外患;整个官僚特权阶层失控性的对下层民众施加的无限制的税赋汲取,总是趋于将民众逼向无法应对水旱煌灾的生存绝境;出于经济愚昧或皇权私心而实施的对国内商业的压制、对海洋贸易的禁锢、对矿藏的国有垄断等,阻障了市场经济和原初工业的发育生长,在人口越来越膨胀的时代,加重了民众普遍而严峻的贫困,由此孕育的社会危机和财政危机几乎是无法解脱的。

在中国历史上,政治权力的专断和扩张一直受到法家思想的论证和支持。几乎与中央集权政体一道萌生的法家鼓励作为权力发动机的王权乾纲独断,为所欲为,以严刑峻法统治民众,从而获得行政效力和无上威势。这一主张帮助了本质上必然趋于滥用的政治权力解除明示或潜存于法律、礼仪、习俗、舆论和良知中的自然正义和道德等精神价值的约束,走向极限使用,因此它对政治兽性的解放功效尤巨。

有似于中国法家思想与中央集权政体的互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运动也催生了一种反自然正义和习惯法的“王在法上”论调,为皇帝的专断和集权造势张目。怠至中世纪后期,当欧洲大陆法兰西诸国的王权摆脱封建等级制迈向中央集权之际,这一“罗马法病毒”获得了新的养份滋育,发展出著名的“绝对王权”理论,它的新意在于,强调“法乃王令”,政治主权就是立法权,君主掌握着政治主权及立法权,在以法律推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时享有充分的自由。虽然,在实践层面,王权并没有走到绝对集权和无限使用境地,贵族阶层作为中间屏障对其动能有所阻滞。但在法律层面,“绝对王权”理论进一步刺激了对自然正义的理论反动。新兴的实证法思潮主张,法律表达了以暴力为后盾的强权者意志,仅仅是便利的统治工具,那种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自然法思想纯属虚构。法国大革命将“自由平等博爱”、普遍人权和人民主权理念传播到世界各地,但在政体层面,它在暴风雨般横扫贵族特权的同时,又不幸摧毁了诸多本可用于阻滞权力滥用的制度设置,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这就为其后漫长历史跨度内的法国政体埋下了深重隐患。然而,在那个身为法国的邻居,几乎没有多少历史经验和政体进化经验、不知权力肆虐之苦且普遍推崇集权制在统一国家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德国思想背景下诞生的乌托邦哲学家,以及在那个身为德国的邻居、数百年前刚刚摆脱蒙古金账汗国部族统治并沿袭了草原杀伐之气的俄罗斯生活背景下诞生的乌托邦政治行动家,却把高度集权甚至法国大革命中滥用断头台的恐怖政策视为正面积极的精神遗产。为了推动新型至善主义实验、永久消除他们理念意义下的富人对穷人的“社会奴役”,他们不惜祭用了危险的政治奴役——专政手段。这种新型至善主义不是踩在既有的思想文明即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诸价值的巨人肩膀上进行新的试错,而是毅然选取了另一条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诸价值进行敌对性竞争的思想线路。绝对权力的政治思想和主张没有自然正义、只有强权者意志的法律思想被全面激活,走向全面集权、全无制约的政治兽性得到高级哲学的精密论证和美化。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巨无霸怪兽——极权主义在大地上诞生了。

近代以来,西方文明传入中国,使正处于传统的朝代末危机中的中国政体演变线路发生了根本改变。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族摆脱了皇权专制的奴役,建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政体。但由于未能解决军权私有的破坏性难题,在内忧外患中,民主政体陷入了瘫痪。在俄罗斯土地上成形的极权乌托邦运动趁虚而入,趁势而起,经过与中国知识分子运动和农民起义的次第结合,它的中国版成功实现了本土扩展,并在残酷的生存斗争中赢得了最后胜利。

1956年以前,中国版的极权乌托邦运动首先表现为一场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平等主义革命。正是靠与革命联合、向革命妥协、领导了这样一场革命,它才取得了全国政权。在革命中,部分贫穷的农民分到了土地,一种类似于多个朝代初年实行的平等的土地私有制得以建立;几千年来一直遭受多重压迫的妇女得到了解放,这堪称革命取得的最大成就;传统的权威主义文化中乡绅的特权、宗法性的家长权和族权等全都烟消云散;此外,摆脱了诸多歧视和束缚的平民阶层也分享到了新型社会中部分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管理机会。但是,这一公开排拒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理念的平等革命,不仅内容贫乏偏狭、也缺乏程序规范和法律保障。在精神倾向上,它流于一种形式主义的绝对平等崇拜,它的道德光芒,也被暴力土改、建立新型“种姓制”、摧毁宗教自由等血腥和不义所冲淡。

1956年之后,极权乌托邦实验碾压了革命,阉割了革命,吞噬了革命。为向“人间天堂”进军而推动的生产资料全面公有化运动,摧毁了平等的土地私有制,被抢走土地的农民顿时沦为依附于国家这个唯一“大地主”的实质农奴,这是中国近二千二百年来未曾有过的个人经济财产权利大倒退,尽管它蒙着“历史进步”和“至善理想”的华丽外衣。它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城市私营工商业也被收归国有,失去了本来就有限的经济自由的人们从此失去了自我独立人格支撑,对党国产生了生存依赖。进一步的全面组织、全面控制人们的肉体—精神过程中,党国几乎将民众大多数权利和自由吞噬殆尽。人与人之间的确趋于平等了,但那是一种在超级国家机器中作一个微小零件的平等,一种蜜蜂面对蜂后、蚂蚁面对蚁后那般在掌握了绝对权力和绝对真理发布权的“半神”面前顶礼膜拜的平等。人们平等地没有主权、没有人权、没有自由,平等地丧失了作为人的高贵尊严,平等地陷入了贫困或赤贫,平等地泯灭了活生生的个性。民众曾分享到的部分基层管理机会,也扭曲为在从事繁重劳作的奴隶队伍中被奴隶主挑选出来充当监工、打手等高级奴隶的机会。平等成了被抽干果肉的空壳,成了掩盖奴役真相的遮羞布。

高级哲学对底层民众的道德肯定,展示了一种实质的人道倾向。但它在理论上却坚决反对人道主义、批判共同人性论。它主张阶级之爱,这不过是反拨于旧等级的新等级文化。它所不断煽起的对于富人、内部不同意见者的无限妖魔化,远远超出宗教偏执狂对异端的不容忍。它未能读懂文艺复兴以来人道主义的真谛,未能看到启蒙运动以来对个人的发现、对个人自由和人权的发现、对个人主体性和主权性的发现的现代性。它把物质追求当作个人需要的基本内容,这样确认的物质性人格抹杀了人格的精神性,实际把人贬低到与动物不分的层次。它所设想的“人间天堂”也不过是物质极大丰富条件下的“按需分配”、“个人才能得到充分发展”状态,显然,这样的天堂不够美,也不够崇高,岂可与自由民主主义所发现和确认的每个人所拥有的无限高贵的精神价值以及由此推出的个人尊严、主权、自由、人权在人性上的灿烂光芒相比拟!它在推动乌托邦由理论步入实践时,理当理性的劝说人们自愿参加,然而,它实际鼓动的却是反自愿、反自由的政治强制路径——强制就是最大的恶。对于遍布在俄、中等国大地上的无数血痕和枯骨,这一漠视人道、否认正义,公然主张暴力、强制、集权、专政的高级哲学难逃其责。

对于中国乌托邦实验期的现实生活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极权主义理论文化,而是由它及其他要素合力促成的极权政体。这一政体具有如下突出的结构特征:

(一)军权私有化——中国版极权政体继承了清末以来军事强人的衣钵,以私有化的军权作为政治专制的主要依靠,它甚至不屑于构建和平年代的合法政治秩序。军队充当了1918年式社会失控的整合器,政变也成为高层政治斗争周期性的节律。一种赤裸裸的鼓吹军事暴力拥有第一发言权的丛林规则,成为中国版极权政体反规则的第一规则。

(二)政治权力私有化和政治特权阶层的创生——在排除早期的统战附庸后,中国版极权政体转入了彻底的党国专政状态。党国一体化首先表现为专政党对国家机器的全盘控制和占有。在操作层面,它创生了一个政治特权阶层,作为“党天下”的担当主体。这一特权阶层此时在经济特权性方面尚显微弱,而主要表现为以团契身份为基础的对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垄断。这一排他性垄断是极权主义反人民主权、反天下为公的核心见证。

(三)实行全面的行政和社会集权的超级国家——党国中央集权金字塔建立了多条新的垂直控制管道,将各类权力几乎都由地方集中到中央,将地方残存的各类行政或监察单位的扁平形态全部削直。它的行政触须还向下深入自古都处在半自治状态下的民间社会,将民间社会层层缠绕、捆绑,将所有的经济体吞并,将所有的社团穿透,将每一个工厂、村庄强行纳入它的组织编制。它还建立起中国数千年从未有过的教权——意识形态权,对民众实施天罗地网般精神奴役。这样构建起来的垄断了全部暴力、组织、经济、思想资源,集权度为古今任何政体都无法企及的超级国家,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它以巨无霸般身躯自上而下陡峭的势能作用,几乎把社会碾压成一张薄片,在薄片处,只剩下靠血缘纽带连结的家庭,作为人性和理智最后的堡垒,顽强地抵御着极权主义的侵蚀。

(四)无限权力下的一夫独裁——在党国中央集权金字塔的塔尖,高踞着一夫独裁的领袖。在战争年代,极权政治正式建制的起点即是“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其最高权力体制曾表现为与书记处伙友和各战略区主官适度分权因而兼容了寡头制成色的一夫独裁。取得全国胜利后,党国强有力推行的全面集权,以及对社会各阶层、党内各派系轮流施行的绞肉机式的全面专政,令一夫独裁由不确定的有限权力走向无限权力。相对于全面集权的加法,全面专政是一种减法,它全面摧毁了外部和内部的所有批评牵制力量。于是,不仅没有任何外在屏障足以阻止无限权力集中于绝对军权拥有者一人之手,而且也没有任何外在屏障足以阻止这个集中了无限权力的人为所欲为。而在内心精神生活层面,他所狂信的高级哲学已通过对人道、正义、法律、道德的理论否定帮助他解开了理性文明捆绑在他内心的野兽身上的重重绳索。无限权力的现实和高级哲学的教条就这样合力养成了一个失去罪感、漠视人性尊严且无限狂妄的灵魂。他内心获得解放的兽性,化身为驾驭着无限权力战车的政治野兽,自由驰骋于极权政体的政治丛林。暴君诞生的历史性、系统性因果链条,基干就在于此。战争年代,他曾是最大的务实主义者、削平群雄的军事天才;而今,狂信和偏执将他变成为新型社会中最大的教条主义者,最大的王明、博古。他试图通过系列大型工程驱使新型社会向“人间天堂”进军以建立起“导师”级历史功业的个人野心越大,亿万民众蒙受的灾难和悲剧就越深重。但他尚未丧失生存本能意义的实用主义。1958—1961年和1966—1972年两次狂进引发大灾难或大溃烂之后,最高权力体制都由无限权力下的一夫独裁,调回到稍稍向偏正式寡头制倾斜的一夫独裁。在第二次回调前,出于对列强合击中国的恐惧,他推动了严重有违意识形态教条的中美和解。也正是这些对内让步和对外调解,挽救了他最后一线的道德性。

1978年后,大病求治求养的中国社会开始改革开放,资源占有制由全面公有向多种成分并存结构撤退,直至私有制占据大半份额,中央计划经济被抛弃,自由市场经济初步确立——这实质宣告了违反人性的乌托邦实验的历史性破产。随着阶级斗争被停止、新型“种姓制”被取消以及经济、法律、文化诸领域的部分“还权于民”,全面集权、全面专政的极权政体蜕变为稍为缓和但依旧全面管控、全面高压的后极权政体。在最高权力体制上,1980年代的主流是偏正式寡头共治,89危机时转为一夫独裁,1992年至今,又演变为一种有限任期制的偏正式寡头共治。从1978年至2012年,中国经济实现了三十余年奇迹般的持续高速增长,其间起主要作用的是亿万民众为追求美好幸福生活、运用天赋的自由权利作出的艰辛劳作和创造。但后极权政府在顺应民意、顺应市场规律、实施全方位开放、鼓励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同级竞争、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接纳各类产业链、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机制保障经济血脉畅通、促成对外大进大出导向和大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信息产业内部回路等方面,也表现了较高的行政效率。

然而,到目前为止的这些实用层面的某种成就,无法掩盖后极权政体固有的、严峻的结构性缺陷:

(一)权力私有制本质的不合法性——后极权政体不仅通过党国对权力排他性的垄断僭夺人民主权,剥夺人民各项政治权利,排挤人民于核心的政治生活之外,严酷打压人民中不断兴起的政治反对力量,而且还把“权力私有”、“军权私有”、“党天下”定为永远不容挑战的底线。这就决定了无论怎样自我调整和修补,后极权政府都无法建立起自己道德价值合法性和授权程序合法性,而永远站在亿万民众对政治主权的渴求、对文明理性的政治生活的希冀、对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相对立的大河彼岸。大本大源不立,国之命脉不立,这实际构成为中华民族最为深重的危机和隐患。

(二)政治特权阶层核心领导力的逐代衰减——专政的党国坚持在一个已丧失理想、靠利益纠合的政治特权阶层内部分配权力或者政治机会。由于顽固拒绝了选举民主,又与累积进化达千余年的科举制切断了传承,党国的政治人才选择机制“返古”式回到了颇无规范可言的“荐举制”,在家族势力和种种关系网渗透下,它由“返古”式部分重演从东汉至魏晋南北朝世袭等级门阀制的复辟历程,在耗尽1980年代邓胡实施的唯一一次实质性“开科取士”(干部队伍知识化)的资源余利后,正如历代皇权数传后发生的那样,党国金字塔顶层已经落入“政治特权阶层核心领导力衰减律”中,“庸人当政”成为其稳固的主调,中国最优秀的政治、管理、战略人才主流已不在党国之内。然而,已步入全球时代、个人和整体都已凝聚超级能量的中国社会,已承载不起一个智力局狭、近亲繁殖的政治特权阶层迟钝专横的统治。中国公民个体生命的高度和中国文明的高度,都因庸人当政而严重削减。

(三)高度集权和制度荒野下的贪腐特权共同体的形成——后极权时代的党国对经济过程各环节的管控,与其外部无主权者控制、内部缺少有效制衡设置的制度荒野一道,为官吏利用权力贪赃索贿提供了充分便利。其间,党国在经济领域核心部门的直接集权,如金融证券管制权、国有企业行业垄断权等,更有力的助推了中高层权力资本化、元老家族财团化的裙带资本主义浪潮。在裙带资本主义养育下,这个富有政治经验的官僚特权阶层的上层已从它所依附的中央集权体系内部,另行发展出独立的政治架构,形成一个政治上极端保守野蛮的贪腐特权共同体,它以阻碍实质性政治变革、反对宪政民主为已任,以图长久保守其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它的“无形之手”已探入金字塔顶层,党国内部尚存的积极力量,包括民主派、改革派、反腐派、强国派等,基本处于被裹挟状态。

(四)恶法治国、特务政治和集权便利综合症——1978年以来的让步政策的确使中国民众的生命、人身、财产权利逐步获得了较大的法律保障,但后极权政体无意实行令其自身亦受限制或“割肉”的真正的“法律统治”、司法独立,它的政治法律基调是“恶法治国”。它用立法意图本就在于坚守奴役而非保障人权的刑法第105条、290条、291条、296条等恶法条款,事实剥夺了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今日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民众却没有真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没有宗教自由,没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结社自由,也没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和不受酷刑虐待的权利。中国公民目前所遭受的高度的政治奴役、思想奴役和行动自由处处受阻的状况,直接见证了后极权政体的道德不合法性。更有甚者,后极权维稳体系在专施镇压之职时,对不同政见者、不同信仰者严酷打压,滥施酷刑,酿成了严重的人权灾难。这种由军队之外的第二暴力机器失控产生的丑恶的特务政治在一段时间内泛滥成灾,而它与贪腐特权共同体的结盟,对于任何一种政体都意味着致命的癌变。对人权造成严重危害的制度因素还有中央集权政体沿袭已久的为追求行政效率而不惜抛弃甚至侵犯法律的“以行政代法律”的操作习惯。后极权政府官吏所推行或支持的暴力计划生育、抢夺农民土地的“圈地运动”、“严打”、“双规”等造成严重人道或法律后果并留下种种社会病灶的做法,就是这种“集权便利综合症”的典型例子。深陷其间的官吏不仅未尽保护民权之责,反而事实上成为民权的主要侵犯者之一。

(五)政府结构上战略性分权制衡的阙如——后极权政体自诩为历史主义哲学的践行者,然而它实际执行的却是反历史的几何性建构主义,它几乎切断了与中国古代和西方历史上的政体进化链条的一切联系。在政府的各种政治行为过程中,法律流程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在后极权政府内,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表面分立,但立法、司法的实际最高决定权都集中在行政权那里,这种高度集权状态就为不受约束的滥权、贪腐甚至更严重的暴政提供了最佳制度平台。

另一危害甚大的高度集权发生在财政流程中,其后果之一是,每年总计在16万亿以上的政府财政收入仅有15%左右用于攸关民众基本幸福的福利国家项目,而在由真正民选代表掌控财政拨款权的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往往在40-60%,甚至更高。高集权的政府往往意味着高成本、大浪费的政府,而在贫富分化严重、底层民众治病养老皆无保障的当代中国,它还意味着超全能的政府。在决策流程和军事流程上,后极权政体的分权制衡和专业化水平事实上也远低于宋朝和明朝的水平,其低效和隐含的危险自不待言。后极权政体下的地方半自主也远未达成地方自治和扁平结构状态,地方在战略布局权、立法权、人事权、主要财政权上皆受制于中央的格局与地方事务需求的严重不匹配,使地方核心事务基本上都得不到有效、纵深的治理。

后极权政体最大的结构漏洞,还是在最高权力集权过度这一点上,它构成为潜在的暴政发动机。皇权时代为防止形成绝对君权,曾运用三省制、言官御史制、财政二分制等设置多向度分割最高权力。而在后极权政体内,这类分权性屏障甚少,目前只有顶层的寡头制和偏正关系双头制稍收分割、平衡之效,但寡头制正在削弱,双头制亦属过渡性安排,因而内在不稳。而且,这种立体金字塔中政体均衡点不是多元分立而是几乎全部叠在双头或一元中心之上的格局,实在非常危险,一旦双头或一元中心出现异动,就可能平衡顿失,引发全局震荡。

上述政体沿革及结构分析记录了沉重的历史和变动的潮流,也揭示了曲折凝滞且深层堵塞的现实。当今中国后极权政体所存在的根本的结构性缺陷,决定了它无法实现人民主权下的道义合法性和授权程序合法性,无法筑成有效制约平衡的制度囚笼管束并根治权力的滥用、专断甚至疯狂,无法稳定、系统地实现公仆队伍的政治管理精英化并使之合格履行为民众谋福利、创机会、排风险、构远略的积极职责。这种由教条、特权的偏执阻碍和丛林法则、实用便利的放纵扰乱合力营造的制度荒野,助推了权力体系的政治兽性不断膨胀,不断冲破脆弱的防线和牵制,任性的、不可逆料的、频繁的甚至失控的、横暴的践踏人道、公义、法律、道德、良俗。因此之故,后极权政体本身事实上已成为中国民众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最大的侵犯者、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破坏者,这就是当今中国在政体问题上的基本国情。这一基本国情本身就提供了变革的最强有力的理由。

中国民众已充分、强劲的表现出对权利的渴求和积极维护。权利的内在逻辑——也就是人道和正义的根本原理决定了中国民众不会满足于残缺的权利状态,必定会走向更充分的权利,直至彻底自主命运的主权现实。这就决定了任何仅仅对后极权政体进行修补或完善的改革,都不可能真正满足民众的内在需求。通过一场政体革命,彻底抛弃现有政体的制度荒野和政治兽性,建立起真正由人民程序授权和控制、实现了现代政治文明“基本善”的新政体,才是当今中国真实的民意和深沉的天意。一代觉醒公民的主权意愿,以及他们正在凝聚起来的支持他们伸张权利和主权的个人实力和整体实力,构成为实践政体革命的第一推动力。

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基本善”,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具有纯正、深刻、系统的内在品质,为长期遭受滥权、贪腐、暴政的政治兽性严重侵害而民众已具备进行实质性政治变革的愿望和实力的中国社会,提供了实践政体革命的制度规范和操作参考框架。就中国基本国情、民意、风俗和历史传统而言,这是一副对症下药的良方——事实上,对于任何饱受政治兽性侵害而民众已具备实施根本政治变革的愿望和能力的国度而言,这都是一副通用的治世良方。
“宪政”一词的原初含义是组成、构成,指的是政府的实际构成状况及其规则,后引申为指称为有典章、有构造理性的政治制度及其原则或原则表述。民主,简单的说,就是人民通过程序、制度方式主导本国最高政治事务。宪政民主是宪政与民主的耦合。宪政民主政体是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它根据体现着人道理想和自然正义的成文宪法,由人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来任命各级行政首脑和议员,同时,在政府内部,按法律、财政等流程来分割、配置、整合政治权力,使政府各个分支、分级部门相互制约、平衡,从而将政府置于人民的程序控制之下,使政治权力集中度和滥用度尽可能减少,使所有的政治权力受制于法治。

在宪政民主政体中,自古希腊罗马以来人类在悠久的政治实践中曾经尝试成形的各类有效的限权、分权、监督、制衡体制或机制,得到了系统集成。作为漫长的人类社会政体进化链条的最新环节,宪政民主政体堪称人类政治理性和政治操作智慧的辉煌结晶。它是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诸价值得到现实保障和贯彻的制度框架。而从理论层面来看,它是凝结于制度现实中的政治真理。但这一政治真理绝非独断论的教条,而是开放的、试错的、累积的、可批评修正的并在不断的挑战和反证中变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成熟的政治科学学说。

宪政民主政体具有以下重要的结构内容:

(一)成文宪法的理想性和至上权威。美国革命开创了成文宪法时代,人道理想和自然正义下人民的自由、主权和反抗权被确认为建立政治制度的基础。服从、服务于人民的主权意愿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创建政府的目的,也是政府的道德合法性所在。由人民定期选举政府首脑和议员,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有效控制,这是政府的授权程序合法性所在。由此,数千年因财产权越界地、违背自然正义地延伸而产生的政治权力私有制,遭到了历史性的致命否定。那些为政府权力私有制作合法性辩护的各种虚假的意识形态或政治谬论,如“天命论”、“神竞论”、“征服权论” (亦即“军事暴力拥有第一发言权”的丛林法则的另一种更直接的表述)等等,在“人民主权”、“权力公有”的真理太阳照耀下,从此黯淡如萤虫之光。

美国经验为全人类创下了伟大先例:宪法的精神必须是理想性的。宪法是天道下达于人间的桥梁,是人道理想和自然正义的人间宣言书。那些声称遵崇征服权理论或丛林法则的虚假宪法,不配享有真正宪法的声望,也玷辱不了真正宪法的理想性、神性的光辉。

宪法由代表着全国真实民意的制宪会议制定,由主权的人民通过全民公决或其他合法形式予以批准。这一规范的制定批准程序直接体现了人民的最高立法权,同时使宪法获得了本国政治公约书的地位。宪法在政体中的至上权威,就来自于它作为人道理想和自然正义的人间宣言书以及本国政治公约书的地位。面向于政治现实,为贯彻其根本精神,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规则、行为规范,即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据分权制衡原则来组建、设置,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制于法治,这就为政府权力套上了制度囚笼,使民众免于政治权力的非法强制和越界干涉成为可能。宪法还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即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必须以保护宪法中所明示或默示的人道和正义下的个人自由为宗旨,同时立法机构不得制定侵犯或限制个人自由的法律。在此,宪法事实上是成文法体系中的最高上位法、是法律的起点。

(二)间接民主制下的普选。最早的古希腊雅典民主是直接民主,由占公民大多数的平民在公民大会上通过投票掌控城邦的最高治理权,这是“民主”一词的原意,当时只有“治权”概念,还没有“主权”概念。由民主即大多数人掌控最高治理权,到中世纪的人民主权思想萌芽,到洛克肯定社会拥有“最高权力”,到卢梭提出整体主义的人民主权概念,到民主即一人一票且主权治权二分且宪政与民主耦合为一的制度实践,直至所有公民的个人政治主权构成为人民主权的个人主义理论反思,乃是民主思想进化史上的主要的六大递进的阶梯。与古代的直接民主制不同,现代民主实行间接民主制,全体公民享有并行使政治主权,他们放弃直接行使行政权或治权,而交由获得大多数选票的代表行使。这首先是由于现代国家地域之大、人口之多,已使得通过全体公民大会直接决定重大的政治事务成为不可能。原因之一是随着政治事务越来越复杂、政府架构越来越庞大,顺应社会分工的大势,由合法授权且受控的专业精英即政治家行使治权,不仅是必需的,而且能实现更高的管理效率。

人民主权是一国公民对本国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体系的共有主权。它并不是一个整体主义怪物或幻象,而是所有公民的个人政治主权的扁平集合。这颇类似于一群股东平等的分享某家企业的等量股份,主权和治权二分又与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的道理一致,只要严密控制,治权的委托并不影响主权的保有。

一国公民程序化或补救程序化地决定本国最高政治事务以及在所有程序抗争归于无效时运用武力废除暴政的现实运动,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间所见证的人民的最高立法权、最高人事权、最高控制权、最后反抗权等,都是人民主权的核心内容。

一国公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任命本国最高领导人以及各级行政首脑、议员,是人民行使最高人事权的程序政治行为。这是体现本国人民的政治主权的最重要标志。在宪政民主政体中,人民对行政首脑和议员选举授权,对其任期和连任的限制,以及必要时的弹劾、罢免权等,有力确保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主仆关系。普选制现实否定了各类强权者僭夺人民主权的正当性,在现代社会里,一国政府的授权程序合法性,只能来自于全国大选中公民或其代理人的过半选票,而不是所谓的“历史选择”、“军权的选择”或特权寡头的推举。

一人一票是一种程序权利,是公民的个人政治主权最重要的体现。它体现并维系了一国政治社会的扁平结构,这一扁平结构更深层的支撑者是所有公民个人的综合福利基础。民主本身就起源于古代城邦国家个人合法武力的普遍崛起与均衡。第一代间接民主制实践者美利坚合众国靠州权下的武力潜能成功制衡了总统或议会的武力潜能,从而巩固了它的伟大的政体探索。在信息时代的今日,中国公民个人实力的普遍崛起正在营造着实力潜在均衡的政治社会扁平结构,这就为中华民族第二次民主实验提供了历史性的实力支撑。人类文明的天下大势决定了武装暴力必须退出政治舞台,游戏规则必须由“砍人头”或“威胁砍人头”,变为“数人头”。中华民族的第一次民主实验曾被“军权私有制”所破坏。在下一波即第二次民主实验中,充满了人道和正义的崇高理想、充满了对神圣的主权和自由的渴求、充满了创造历史的英雄激情的这一代中国公民,有机会彻底解决这一顽症,从而对世人憎恶鄙弃已久的丛林法则实施釜底抽薪。

(三)分权、制衡、法治。这三者构成为宪政的核心内容。宪政即限权之政体,它通过分权、制衡来限权,通过法治来限权。当人们谈及政府构成或政制之时,已暗含用某种权力结构限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防其滥用之深意。

历史上,许多国家和民族分别尝试过对政府的政治行为过程中的军事、财政、法律、决策或监督等流程进行分权,这些分权大都是出于分工的自然趋势和追求行政效率的主观需要,然而,近代西方进行了法律流程的分权主要是出于价值导向:为了限权——防集权、防暴政、防侵权——以呵护民众的自由。中世纪人民主权的思想萌芽与自然法理念引申出的“法在王上”观念,使近代初期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反思性地确认了“立法权”概念,并将王权理解为仅限于执行法律,分权学说就从此问世了。在此数世纪以前,英国的封建贵族趁王权主要体现为军权、尚未发育出财权之际,通过军事斗争和《大宪章》的签署,强迫国王将征税权和财政拨款权交给一个由贵族和平民代表组成的早期议会掌管,这样,由于财权对军权的限制,英国王权一直长不大。近代初期,当立法权现实地由掌握着财权且日益强大的英国议会明确行使、掌控时,分权的制度实践也就开始了。显然,它实际上是法律流程的分权和财政流程的分权的叠合,因而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公民大会或元老院实际上是城邦政府的情形,英国议会起初是贵族和平民派代表到政府内部掌管财权的办事处,它的深层含义意味着人民对权力中心的部分进占。实际上,英国革命之后,较长时期内,英国权力体系顶层同时存在国王与议会两大权力中心。当北美州人民接过宪政进化的火炬后,它的权力体系顶层又发展为总统、议会、最高法院三大分立的权力中心,这事实上在政府顶层长出了一个扁平结构。而美国宪政实行的人民对行政首脑的选举,又可实质理解为人民对官僚体系的进占,官僚体系由此分为选举出的或选举衍生的政治家阶层和政治中立的文官阶层两部分,由政治家代表人民对文官进行领导、督察。这就斩断了文官沿着传统的权力金字塔向上攀登的阶梯,使失去了头等权力资源的文官再也无法膨胀为一个失控性的官僚特权阶层。主权的人民通过选举授权实现的对权力中心和官僚体系的进占,构成为人民对政府的最高控制权的首要部分。

集权是滥权、贪腐和暴政的基础。当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甚至一人之手时,滥权、贪腐和暴政往往就发生了。分权是对趋于集中的权力进行功能分类切割,制衡则是进一步对切割后所保留的部门主体权力实施强有力的程序控制,防止其怪物般无限膨胀。在美国的总统制政府中,法律流程的分权划分出了总统(联邦政府)、会议(众议院和参议院)、最高法院三大部门。三大部门各自掌管其主体性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又可相互行使某种意义的否决权,如众议院对总统财政否决权、参议院对总统的人事否决权、总统对议会法案的否决权、最高法院对总统政令和议会法案的违宪审查权。这些否决权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们中的每一项都是对某一部门主体性权力无限膨胀趋势的程序性阻裁,而对否决权的再否决权——如当总统否决某项议会法案后,议会可凭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则构成为保护该部门独立性的有效屏障。三大分立的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就通过行使否决权或威胁行使否决权从而寻求和达成妥协来实现。每一项否决权实质上都构成为某一政治行为流程的政体均衡点,三大部门四个机构各自拥有的多项政体均衡点,在多元互动中达成了扁平结构的均势状态——这要算人类迄今为止设计的最为精妙的制衡设置了。而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政府中,三权分立并不明显,但其内部的多项有效制衡设置也达成了一定均衡。

与分权、制衡在权力体系内部实施限权不同,法治则是在权力设置的起点处就由宪法和法律为政治权力规定外部边界,强制要求所有的政治权力不得侵犯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政民主政体下的法律统治既是对自然人的兽性的规制,也是对政治兽性的规制。它既治民,也治政府。鉴于人民相对于政府的弱势,它首先着重于治政府。司法独立使法律统治政府成为现实的可能,除了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总统和议会的司法审查外,被侵权的民众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平台进行权利救济,于是非法治状态的官民两极博弈在法治状态下就变成了民众联手司法权在法律平台上对行政权实施制衡。传统的铁桶一般团结的官府历史性地、结构性地分化了,结局自然大大有利于民权的维护。宪法早已第一个站在民众一边,它的人权法案条款在民告官或司法审查时往往成为民众免于政府侵犯的首要法理依据。

就这样,通过分权、制衡和法治,宪政民主政体有效地实现了限权,防止了政治权力对民众个人自由的干预、削减和侵犯,政府被砍掉了为所欲为的自由,不得不在有限权力条件下至少无害于民地行驶在公共利益的轨道上。

(四)联邦制。联邦制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由多个民选自治的地方行政单位联合在一个民选的中央政府之下,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其间,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财政、司法等方面的分权以及各类公共事务上的适当合作。

一个庞大的、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可能获得足够信息、拥有足够精力来处置千差万别、千头万绪的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和议会对本地事务实施近距离治理,可以实现决策的理性、立法的针对性、资源的精准投放、执行的高效、监管纠错的及时,并避免集权政府纵向上的严重信息损耗和梗塞、资源调配高成本、决策执行的权责不对等等几乎不可克服的结构病困扰。因而,它显然比中央集权能更好的促进地方的公共利益。这是联邦制的优势之一。

地方民众对本省(州)、市、县、镇等各级行政首脑和议员的选举授权、对各级政府的最高控制权,都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政府可有多层,骏马可有多匹,但主人只有一个。在众多的各层公仆面前,作为唯一授权者的人民的权重和主权地位更加凸显了。同样重要的是,选举层级越是接近于基层,当地民众直接参与立法、治理、监督的份额就越来越大,公民个体对近距离公共事务和切身利益的主体掌控权因而得到了更大的实际体现。联邦制下的地方自治和基层民主大大增进了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社会管理能力,它与那种集权高压、官治民从的社会里民众普遍的政治被动状态形成了鲜明对比。这是联邦制的优势之二。

一个坚持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其中央政府无论实行专制、极权,还是民主选举,都难以根治“官重民轻”、僵化或贪腐等顽症。联邦制是中央集权制的历史性反题,是其取代者而非互补者。假定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立宪实行联邦制,无论选举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逐级推进,那么,选举每抵达某一层级,这一层级的集权就被拆散了,而在这一层级的政府内形成一个小型扁平结构。当整个联邦制建成后,全国政治架构的立体金字塔彻底解体,而且层层扁平、处处扁平、在全局层面出现的是一个巨型多元扁平结构,其间,中央政府向下无限扩权的触须被完全实行民主自治的地方政府所斩断,中央和地方的实质分权和分治大大缩减了中央政府暴政和集权暴君出现的几率。而且,对于每一层次的政府来说,唯一的授权者就是人民,中央集权制中的上下级关系在此基本消失了。每一行政单元的人事管辖范围,几乎都是从哪里开始,就到哪里结束。中央、省(州)、县之间的政令或法案上无法协调的冲突,都可诉诸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以上司为导向、拼命向上爬、疯狂争权、欺凌弱者的官僚病和官场文化,在不存在上下权力通道的联邦制中受到了致命的打击。这是联邦制的优势之三。

大国特别适合于建立联邦制。联邦制大国一般在中央政府之下划出众多的省(州)。它的巨形扁平结构不仅存在二级政府多元,三级和四级政府多元,而且存在着社会各种力量的政治参与多元或利益博弈多元。它们的政治作用力越多元全局结构就越扁平,所有多元互动的总和越是趋于达成均衡状态。在这种大多元、大竞争中,任何一股地方势力或宗派集团都很难对中央政府实施长期操纵,政治机会和公共资源更易于走向均等分布。所以,国家越大,实行联邦制后,其政治生态就越容易走向公正、高效和稳定。这是联邦制的优势之四。

可以将联邦制的本质理解为纵向的分权和人民对政府更多层、更近距离的控制。在永恒的官民博弈中,人民又多了一大批重要砝码:地方政府。

(五)多党制。多党制是这样一种政治操作结构,在人民享有政治主权并现实地行使选举权的状态下,由多个政党在选举中竞争并分享人民委托的政治事务治理权。

多党竞争推动了政治人才优化选拔和政治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主权的人民通过各党竞选人在选举中“打擂比武”,可以挑选出最好的“管家”,因此实际上是多党竞争的最大受益者。在公民拥有的政治权利中,选举权体现着主权,被选举权体现着对治权的可能分享权。如果某国当权者在推行选举制时,只承认公民的选举权,同时对所有公民或者仅仅对反对党人士的被选举权实施特殊限制,甚至干脆禁止反对党参选或存在,而将分享治权的机会仅仅向着某一特殊人群或政党开放,那么,选举将既不自由,也不公正。参加投票的公民既然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来挑选公仆,他们的政治主权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失效了。由此可知,多党制是自由公正选举的见证,是人民主权现实伸张的见证。

宪政民主政体下的政党是人民行使结社自由权、依某种政治理念和合作规则而结成的政治团体。它以在选举中竞争治权为主要导向,选举前或败选后它是为本次或下次竞选作准备的政治俱乐部,胜选后它是人民进占权力中心并有效控制政府的中介。因此,政党使选民卷入了国家政治生活,以权力斗争形式进行思想斗争,并且构成为人民政治手臂的延伸。麦迪逊说,必须用野心对抗野心。多党竞争导致的轮流执政巩固了权力任期制,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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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ia: ecco il nostro comune compito per il terzo millennio!” - Giovanni Paolo II, da “Alzatevi, andia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