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2004, 00.00
中国 - 梵蒂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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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布新法规旨在控制宗教

作者 Bernardo Cervellera
政府的新宗教法规中表示“保障宗教自由”。但是,除个别新意外,基本上再次肯定了对宗教人员、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的控制

罗马(亚洲新闻)—中国政府正式出版了由四十八条规则组成的《宗教事务条例》。这一新版有关宗教人员、场所和活动的《宗教事务条例》,将于二OO五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实施。十二月十八日,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播发了这一新的宗教工作和宗教活动指导路线的消息。一旦付诸实施,将取代一九九四年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指出,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阐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即任何一名中国公民不会因为其宗教信仰或者不信奉宗教而遭到歧视。但是,在没有明确究竟什么是宗教的情况下,却划定了此类宗教自由的界限:“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接着,强调了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注意:梵蒂冈,或者更确切地说圣座被视为外国)。

       条例又对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教育机构、开展宗教活动等提出条件。总而言之,一切都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这一条例中的新内容是,明确阐述了全国、省级和各地方政府行政手续,设立宗教院校,应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由于许多非官方新教团体经常抱怨,他们提出的申请经常未被接纳。为此,这一条是十分必要的。

       就此,应强调这一新条例中最重要的新意,即谴责地方当局,或者宗教事务办公室的官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截止目前,不断出现搜捕机构;强行收费;处于个人利益和恩怨,如为了达到抢占财产、土地的目的而将他人投入监狱的做法。现在,“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8)。

       但是,这一切并不意味着宗教团体的自由情况得到改善了。任何宗教场所、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都需要获得批准。例如,为了建造宗教活动场所,团体应向地方县、市、省等各级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始动工兴建。最后,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政府批准后才能投入使用。与此同时,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对宗教场所是否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条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还应监督团体内外的各种活动(原因13-19条)。

       此外,宗教团体不得影响国家教育;只能在宗教场所内出版书籍或者生产宗教物品。换言之,宗教团体不得在社会中传播信仰。但是,根据中宣部的文件,无神论的政府却可以利用传媒、学校、书店“摧毁迷信活动”。尽管保障“尊重”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宗教信徒实际上是受到歧视的。

       而更严重的歧视,则体现在信徒们只能在正式登记的场所内实践宗教自由上。对于北京政府来说,宗教自由不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要政府批准的。几星期前,圣座国务院对外关系事务负责人拉耀罗总主教,在宗教自由国际研讨会上指出:“宗教自由无须当局的任何承认……。宗教团体进行登记注册不能作为享有宗教自由的先决条件。这一控制,没有尊重人类与生俱来的宗教自由权利的基本原则”。

       新宗教条例的最后一部分,从第四十条直到结尾,阐述了凡不经许可从事宗教活动的各种制裁措施。“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非官方和地下教会的宗教团体成员被视为“非宗教人士”或“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他们一旦进行宗教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中还特别涉及了穆斯林和天主教会。关于穆斯林,新法规中指出,“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11),避免与极端势力接触。对官方天主教会团体主教们的待遇是特殊的,尽管他们是教区——也就是省级——工作的负责人,但是,新条例规定“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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