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2006, 00.00
梵蒂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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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指出宗教自由既是个人的自由也是集体的自由

教宗本笃十六世在接见前来晋见的意大利共和国总统纳波里达诺伉俪之际指出,教会“不是也无意成为政治力量”,而“旨在高度关注政治团体的利益”;平信徒们才应该在社会中坚定不移地恪守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梵蒂冈(亚洲新闻)—宗教自由不仅是个人宣信和展示各自宗教信仰的权利,同时也是家庭、团体和教会本身的集体性的权利;各国政府应该“提供鼓励宗教生活的有利条件,使人民真正能够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权利,满全其宗教的义务”。今天上午,在梵蒂冈举行的教宗本笃十六世与意大利共和国总统纳波里达诺伉俪的友好会见中,教宗重申了宗教自由的概念、重申了意大利和各国政府尊重宗教自由的义务。

       教宗本笃十六世在讲话中表示,教会“不是也无意成为政治力量”。而“旨在高度关注政治团体的利益”;平信徒们才应该在社会中坚定不移地恪守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教宗从教会和国家的不同概念为起点,指出,“尽管教会和国家完全不同,但是二者同时蒙召根据各自不同的使命、目标和方式,为人服务。而人既是承受者,也参与了教会的救恩使命、是国家的公民。……在国家面前,人还体现了其宗教的一面,‘全在乎内在的、自愿的、自由的行动,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直接归向天主’(梵二大公会议文献《信仰自由Dignitatis Humanae DH》宣言3)。此类信仰活动不能遭到人类力量的‘妄加指挥或阻挠’。相反,后者还应该尊重和促进宗教生活”。

       教宗继续指出,“然而,那种认为只保障个人宗教自由、不施加暴力、不干预个人信仰或者只限于尊重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生活便足够了的观点是不够的。不应忘记,‘人的合群天性,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达内在的信仰行为,在宗教信仰上与他人相通,并以团体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同上)。宗教自由不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家庭、团体和教会本身的集体性的权利(援引《信仰自由Dignitatis Humanae DH》4-5、13)。行使这一权利,对信徒生活和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形势都产生着影响。对宗教自由权利的尊重,体现在民事权利当局‘提供鼓励宗教生活的有利条件,使人民真正能够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权利,满全其宗教的义务,使社会本身,也能享受由人对天主及其圣意之忠诚而来的正义与和平的利益’上(《信仰自由Dignitatis Humanae DH》6)”。

       教会和基督信徒所要的自由“无意损害国家或者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无意一个专制的霸权”,而旨在能够“为意大利和其所在的各国提供宝贵的服务”。此类服务主要包括了“积极回应我们的人民的期待和疑问”,为他们提供“信德的光芒、望德的力量和爱德的热情”。同时,也体现在民间和政治领域中。“事实上,鉴于教会的本质和教会的使命,‘无意成为政治力量’是千真万确的。总之,教会‘旨在高度关注政治团体的利益’”。

       这种贡献主要来自于平信徒。他们“肩负着全部责任,他们与享有同等权利的其他公民一起,充分利用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共同在社会内建设公正的秩序。他们的行动,奠定在人类学的价值观和原则、以及人类伦理道德根基上。由此,当他们用语言和行动迎接各种现实性的巨大挑战时,他们不会以个人利益为重或者只以某一种宗教信徒的名义,而是根据民主共处的原则,致力于整个社会的利益;以每个诚实的人都能接受的价值观的名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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